共同借款人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是可以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的,它很重要,我們作為當事人,一定要清楚合同的內容情況。只有在簽訂好了一定的合同范本之后,可以更好的維護雙方的利益。所以,你是否知曉我們的合同又有怎樣的形式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共同借款人合同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借款人: (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貸款人: (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是新成立的公司,現處于前期籌備階段,為了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特向乙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 元(大寫:人民幣 佰 拾 萬元整)
二、借款期限:從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為 月。借款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可順延,順延期限另行約定。
三、借款利息為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動資金借款,用于公司經營活動,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償還:
1、如甲方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請,屆時乙方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臨時需要收回借款,應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還款申請。
六、違約和違約處理:
1、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貨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有關單位對
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甲方)(蓋章) 貸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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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借款人“張冠李戴”,誰應成為還款人?
【案情】巴馬縣鳳凰鄉的何江叁因做生意急需資金,便找到朋友林忠權,用林忠權在巴馬縣城北的房產作抵押到巴馬縣城南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貸款。2007年9月8日,何江叁、林忠權和信用社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按信用社的要求,借款人必須是林忠權,保證人是何江叁。合同主要約定:信用社貸款給林忠權7萬元,月利率0.67厘,借款期限為一年,林忠權以其評估價值15萬元的房產作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何江叁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簽訂次日,何江叁在信用社的現金付出傳票上簽字,將貸款7萬元領走。借款到期后,經信用社多次追要,林忠權以未使用該借款為由拒絕還款。何江叁以借款人是林忠權為由拒絕還款,并于2008年12月外出打工而不知去向。無奈之下,信用社于2009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林忠權償還7萬元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并對其抵押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何江叁負連帶責任。林忠權提起反訴稱所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是受信用社欺詐,請求法院確認該抵押借款合同無效?!緦徟小堪婉R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江叁、林忠權與信用社所簽訂的抵押借款擔保合同,應為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作為擔保人的何江叁在借款付出傳票上簽字將款項領走,應視為是代理林忠權領款的,因此,信用社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即由林忠權承擔直接的還款責任,由何江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林忠權與原告信用社簽訂的抵押合同有效;二、由被告林忠權償還原告信用社借款7萬元及相應利息,信用社并對抵押房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三、保證人何江叁負連帶清償責任。上述案例,爭議焦點是是否違反訂立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則、誰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在該案中,實際擔保人是林忠權,而林忠權在借款合同中以借款人的身份簽字。實際用款人是何江叁,而何江叁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由此引來一場官司。筆者認為,信用社、何江叁、林忠權的簽訂抵押借款合同時的意思表示是非常明確的,作為林忠權應當意識到作為借款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到承擔責任的時候反悔,于法無據。
金融合同:借款人,你為何不還款
近日,媒體報道了北京朝陽區法院已連續受理96起建行、工行等金融機構起訴貸款購房的借款人及作為擔保人的開發商的借款糾紛案件,其案由均為借款不還。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借款人究竟為何不按期還款,是經濟狀況惡化還是另有隱情?作為擔保人的開發商對借款人有沒有約束力?它又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借款人逾期償還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現象引起了我們的關注。個人住房貸款,通常也稱為按揭貸款,是指借款人在購買商品房時,為向開發商支付除首期房款(通常不低于總房款的20%)之外的其他房款,以所購商品房作為抵押物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注: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為購房人,或稱為買受人;在物業管理實務中應為業主,或稱為產權人。本文為行文方便,均稱為借款人)在實際操作中,銀行發放貸款時并不直接將相關款項支付給借款人,而是根據借款人的指令,直接將款項劃入開發商在該銀行開立的賬戶內,之后,借款人便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數額、還款時間(一般每月或每季的某一特定日)分期清償貸款本息。'好借”為何不能“好還”?筆者認為,借款人不按期償還銀行貸款,主要基于幾個原因:一是由于借款人與開發商因商品房買賣發生爭議,如開發商逾期交房,或者借款人不滿意房屋的質量、裝修、小區的配套設施設備等,或者開發商有其他違約;二是由于借款人對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不滿意;三是由于借款人過高估計自身還貸能力,或由于貸款后經濟狀況惡化等原因,一段時期后,無力繼續償還貸款;四是由于借款人認為購買的商品房未達到預期投資目的等原因,惡意不還貸款。借款人不還貸款沒道理無論出于何種動機,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為借款人不按期償還銀行貸款的正當理由:第一,借款人不能以開發商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約定或違背某些承諾為由不按期償還銀行貸款;第二,調整借款人和開發商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調整借款人和貸款銀行之間的是借款合同,這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二者之間沒有從屬關系;此外,合同具有相對性,通常只能約束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因此,借款人不能混淆其在兩個獨立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當開發商違約時,借款人只能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據此不履行借款合同所確定的還款義務;第三,基于同樣的理由,借款人也不能以對物業管理服務不滿意為由拒不按期償還銀行貸款;第四,借款人因自身原因無力繼續還貸,或惡意不按期還款,更談不上是不還款的正當理由。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后,銀行一般不直接向借款人催繳,而是從開發商在該銀行開立的賬戶內直接扣劃相當于借款人逾期償還數額的款項。那么,銀行為什么可以這樣做呢?借款人不還錢,開發商如同“啞巴吃黃連”為賣房,開發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實務中,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銀行在與其訂立書面借款合同外,還要與之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加入抵押條款,就相關抵押事宜作出約定。但由于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時,借款人用作抵押物的商品房大多為期房,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因而,一般情況下,抵押合同訂立后,銀行與借款人并不能立即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而要等到借款人取得相關權屬證書后,再行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依據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以城市房地產設定抵押時,抵押物未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不生效。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為保護自身的債權,通常均要求開發商提供擔保,并將之作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一個先決條件。開發商提供的是階段性連帶保證擔保目前,在個人住房貸款中,開發商向銀行提供的擔保多為階段性連帶保證擔保,其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就擔保期而言,開發商提供的擔保是階段性擔保,而非全程式擔保,即開發商不是在整個借款人還款期間都要承擔擔保責任,而是僅在銀行發放貸款后至房屋抵押登記辦理完畢前這一期間(下文簡稱擔保期間或保證期間)承擔擔保責任。由于房屋抵押登記何時能全部辦理完畢通常是不確定的,因而擔保期間通常也是不確定的,但一般均短于還款期間;其次,開發商提供的擔保是保證擔保,而不是抵押擔保,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再次,開發商提供的擔保屬于連帶保證擔保,而非一般保證擔保,因而,開發商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擔保期間,一旦借款人未按期還款,銀行便有權要求開發商履行擔保責任,代為清償貸款;最后,就擔保范圍而言,開發商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一般均包括銀行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銀行為實現而支出的相關費用(如律師費、訴訟費等)。借款人不按期還款,開發商麻煩不斷由于開發商提供的是階段性連帶保證擔保,因而,在擔保期間,如果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未按期還款,則開發商應代借款人向銀行償還貸款。實務中,開發商一般均以授權銀行從其在該銀行開立的賬戶內直接劃取相當于借款人逾期償還款項數額的款項的方式實際履行擔保責任。如果借款人大面積違約不還款,則開發商將可能因履行擔保責任而面臨財政困難;另外,依據擔保法的規定,開發商在代借款人清償貸款后,有權向借款人進行追償;但如果借款人對外負債累累,則該代償款項極有可能無法收回;如果借款人未按期還款,開發商亦未代為清償貸款,則開發商便極有可能被銀行單獨起訴或與借款人一并被起訴;如果借款人拒不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及產權證書蔌銀行不積極辦理抵押手續,則抵押登記便無法辦理,開發商的擔保責任便不能終止。如何防范借款糾紛?為防范、化解上述風險,筆者認為,開發商和購房人間可以這樣約定:首先,對于需要開發商為其提供擔保的借款人,開發商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或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增加以下條款,以便對借款人進行有效的約束:(一)違約金條款如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應在開發商代其清償銀行貸款后3日內向開發商支付全部代償款項,逾期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開發商代償款項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二)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如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逾期支付開發商代償款項超過90日,或逾期未支付的代償款項累計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開發商有權決定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解除合同的,借款人應向開發商支付相當于總房款10%的違約金,違約金由開發商從借款人已付的房款中直接扣除,開發商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售;(三)提前代為清償銀行全部剩余貸款條款如在合同中約定,當銀行依據借款合同的有關約定,決定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全部貸款時,開發商有權代為清償全部剩余貸款后,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在30日內向其付清全部代償款項。開發商因此解除合同的,借款人應向開發商支付相當于總房款10%的違約金,違約金由開發商從借款人已付的房款中直接扣除,開發商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售;(四)委托授權條款如授權開發商在依據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代為辦理商品房預售、預購登記注銷手續。其次,為防范因借款人拒不辦理產權過戶及產權證書等原因導致擔保期間被延長的風險,一方面,開發商應積極辦理整個小區房屋的產權證(俗稱大產權),為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作準備;另一方面,開發商可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或辦理入住時須將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權屬證書所應繳納的契稅及其他稅費、相關文件等全部交給開發商,并授權開發商代其辦理與房屋產權過戶及權屬證書的相關事宜,同時授權開發商代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否則,開發商可拒絕交付房屋。最后,開發商提供擔保時,也可以與銀行商定,銀行在具備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的條件時,應積極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如銀行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或不正當延遲辦理手續的,開發商不再承擔擔保責任。蔡耀忠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專攻房地產投資、房地產金融、建筑工程、公共工程、物業管理等領域的法律服務與研究?,F為北京市勞賽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協物權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房地產法研究》(叢書)主編
金融合同:借條受損借款人是否還款的認定
【案情】劉某經營著煙、茶、酒、副食生意,因需要資金,劉某曾多次向李某借款。劉某邊借邊還,在2008年11月15日雙方進行結算時卻發生糾紛,原因是:李某拿出的劉某出具的借條上表明劉某借了李某25000元而未歸還,而劉某則提出已于2007年7月15日歸還原告25000元,且在原借條的左下角予以注明。雙方為此爭執不下,于是鬧上法庭,在法庭上,李某出示借條原件進行質證時,該借條:長20cm,寬16cm,有幾條明顯的折痕,左下角缺損,缺損面積約占借條的四分之一,缺損部分成梯形狀,高8cm,上邊長8cm,下邊長4.5cm,缺損邊緣糜爛,除“此、某甲、2007年7”幾個字所在地方稍微有注水的痕跡外,其他地方均保持完好。李某對借條的缺損是這樣解釋的:由于劉某拒絕還款,他將借條折疊后長期放在褲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討,導致借條被汗水浸濕而缺損?!九袥Q】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對借條缺損的解釋是,由于他將借條折疊后長期放在褲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討,導致借條被汗水浸濕而缺損。按照生活常識,借條折疊后放在衣(或褲)袋中,汗水也只能慢慢地滲透,這樣,借條第一層達到糜爛的程度,汗水必然要滲進借條的第二層,甚至第三層,可是,本案中的借條除缺損部分,其他地方基本保持完好。李某對借條缺損原因的解釋不符合常理,沒有說服力,確實難以令人置信。李某是借條的持有人,沒有妥善保管,導致借條缺損,現對借條的缺損又無法自圓其說,應承擔不利后果。因此法庭依法對劉某提出的已歸還李某25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出上訴?!驹u析】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被告提出其已歸還原告25000元,由原告在借條的左下角注明。但被告無法提供已付款的證據,借條的左下角也已缺損。如果法官不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便無法判斷被告陳述的真實性。所謂日常生活經驗,在西方自由心證制度中的傳統表述方式是 “經驗法則”。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認識和領悟的客觀事物之必然聯系或一般規律,具有普遍公認或不證自明的性質。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據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边@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規定以經驗法則評判證據價值和認定案件事實。在審判實踐中,日常生活經驗對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決定證據的關聯性。第二,決定證據的可采性。第三,發揮證據間的推理作用,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適用經驗法則有利于正確認定事實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適用經驗法則有利于法官正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就本案而言,首先,法官運用經驗法則對本案事實進行認定,符合我國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其次,民事訴訟當事人所舉示的書證應當完整,如舉示的書證有缺損,舉證人應當給予合理的解釋,否則,該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舉證人要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對借條缺損是因汗水侵蝕的解釋,與借條的客觀現狀相矛盾,不能令人信服,原告又不能排除自己通過損壞借條,改變其證明內容的可能性,原告所舉示的借條在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劉某追討25000元債務。(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龔程)
協議范本:擔保人與借款人協議范本(1280字)
如今在交易時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簽訂合同,我們在簽合同范本的時候,盡量清楚其中的要點。是時候根據自己的情況簽訂合適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那么,你知道我國有哪些合同范本呢?小編收集并整理了“協議范本:擔保人與借款人協議范本(1280字)”,相信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擔保人與借款人協議范本(篇一)
甲方(出借人):xxxxxx身份證號:
乙方(借款人):xxxxxx身份證號:
丙方(擔保人):xxxxxx身份證號:
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為擔保人自愿為乙方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F三方經協商就借款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xxxx元(¥xxxx),借款利息為月息xx,并計算至全額還清之日。
二、本合同簽訂之同時,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付款方式為以下第xx種:
1、現金支付;
2、銀行匯款或轉賬支付,乙方賬號為:xxxxxxxx
三、借款期限:從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四、借款還款責任:乙方應按時還款,如到期未還,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xx向甲方支付逾期還款罰息,直至全部還清為止,并承擔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五、為確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提供的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間為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后兩年內。丙方自愿與乙方連帶償還借款本息、違約責任、一切追償損失包括而不限于甲方為追嘗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律師費為借款總額的5%)。
六、如三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約定由xxxx法院管轄。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簽訂日期:xx年xx月xx日
擔保人與借款人協議范本(篇二)
仲裁的基石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雙方當事人必須以仲裁協議的方式確定同意仲裁,這是仲裁的原則和出發點。我國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敝俨梅ǖ囊幎ㄒ笾俨脜f議必須是書面的,并且原則上將書面協議分為兩大類: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所以在存在擔保合同情況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從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嚴格解釋來看,雖然擔保合同為債務主合同的從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體的不同,如果擔保人沒有在主合同上簽署確認,在擔保合同中也沒有明確接受適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則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擔保人。
但實踐中的另一個問題是,20xx年12月13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合同管轄?!钡诙钜幎ǎ骸爸骱贤c擔保合同的選擇的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边@是在管轄權問題上貫徹主從合同的原則,即擔保合同的管轄隨主合同的協議管轄。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也嚴格適用該司法解釋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當約束擔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币虼朔ㄔ涸诠茌爢栴}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權威的。而上述主從合同原則顯然與仲裁法嚴格解釋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沖突。
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的分析與思考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保證、抵押、質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證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所以仲裁實務中在這三種情況下會出現主合同當事人依據主合同仲裁條款,向保證人或者向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時的處理時,不能一概以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為由排除仲裁管轄,應該探究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區分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1、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擔保人
保證有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之分,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其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有承擔履行的義務。
在連帶保證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應該有約束力。因為保證人愿意承擔連帶的保證責任,應視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如果保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只能裁決主合同的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裁決保證人承擔責任,所謂的連帶保證責任就會變成一句空話,這明顯違背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當然,如果保證合同明確選擇訴訟或者明確排除仲裁協議,則另當別論。但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主合同當事人是事后即在擔保合同之后沒有經過擔保人同意達成的仲裁協議,那么即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也不應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因為保證人不知道仲裁協議,也沒有受該仲裁協議約束的意愿。
在非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一般應嚴格遵照合同當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糾紛未經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也不能強行被拉入仲裁。但寫明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或者寫明其解決爭議方式或未盡時宜依照主合同的規定的,則應該認為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為保證合同已經通過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方式,使得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受合并而來的仲裁條款的約束。
2、主合同仲裁條款對抵押擔保人和質押擔保人的效力
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實務中較為經常出現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人的相關問題,其實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也會涉及到債務人之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問題,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條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主合同仲裁條款是否必然約束提供抵押和質押的擔保人呢?
抵押和質押屬于物的擔保的范疇,都是以一定的財產權益為擔保,保障主債權的履行和實現為目的的,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對擔保財產折價變賣 (或權利質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所以當主合同當事人就主債務履行發
生糾紛,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必然會涉及到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問題,即通過對抵押物或質押物的處分以實現主債權。而作為抵押人或質押人在提供擔保時,應該對主合同內容給予應有的關注。
就是說,抵押人或質押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時有義務了解主合同的內容,包括應該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如果抵押人或質押人不希望通過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束時,應該提出異議,否則就應該視為對主合同仲裁條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不能越權裁決抵押人或質押人承擔責任,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也就沒了意義,這也不符合同各方當時立約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條款的約束在理論分析上應該沒有問題,但為了減少爭議,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確。
擔保人與借款人協議范本(篇三)
在國際貿易中,仲裁作為爭端解決方式日益受到合同當事人的青睞。然而,由于我國現行仲裁立法還有待完善,仲裁實踐中出現了以下于法無據的難題。
例:甲為國內的買方,乙是國外一個清償能力較弱的空殼公司,甲乙簽訂了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該合同中約定了以中國的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條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證人,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戊與乙簽訂了權利質押合同,三個擔保合同都未約定仲裁,也沒有援引或拒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甲到期不支付貨款,乙能否對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這屬于仲裁協議對擔保人效力的問題,這里的擔保人指: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為債務提供抵押或質押的擔保人。目前國內的法律對該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對此有很大爭議。
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有約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領域,仲裁協議是基礎,當事人自愿是原則。擔保人并沒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強行拉入則違背了擔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債權人申請或仲裁庭主動追加擔保人進入仲裁程序,導致仲裁訴訟化,具有了非契約和強制性,也就違背了仲裁的本質。
⑶將擔保人強行拉入仲裁承擔擔保責任,對擔保人是不公平的,擔保人喪失了選擇正以解決方式的自由,對已開始的仲裁也喪失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等自由。
⑷目前多數國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時《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商事仲裁規則對仲裁第三人有規定,在上例中債權人請求仲裁庭追加擔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擔保人同意與債權人另簽訂仲裁協議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贊成方的觀點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則。該原則是現代合同法的解釋原則,即當合同內容發生異議需要解釋時,應探究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確立一個合理的標準推定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擔保人雖然表面上沒有與債權人訂立仲裁協議,但就此對其排除適用,則仲裁庭只能裁定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讓保證人來承擔,也不能對擔保財產折價、變價(權力質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那么這樣的仲裁是沒有實際意義的,訂立擔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訴訟中,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擔保人的,列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地不可分。該原理同樣有理由適用于仲裁,如果對擔保合同的爭議另行起訴的話,將擔保人對主合同承擔的實體義務分離出來,會加重債權人的負擔,浪費司法資源,并且可能出現矛盾裁決。在價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應優于擔保人的程序選擇權。
筆者認為,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的約束力是有條件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⑴從國內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對該問題都沒有規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受理主合同糾紛,當事人同時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可以一并審理。主合同和連帶責任保證約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員會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同時主張權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可以一并仲裁?!钡?5條規定“與仲裁事項不可分的應予仲裁時一并審查處理的事項,視為仲裁事項。與仲裁事項有密切聯系,且另行訴訟會給法院管轄與審理以及當事人訴訟造成嚴重不方便的,仲裁機關可以一并仲裁?!倍?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刪除了以上條款,再次對該問題不予規定。從中可以看出,雖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趨勢,但是司法解釋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是謹慎的,目前仍未明確規定。
⑵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一般保證人可基于先訴抗辯權排除仲裁管轄。
⑶對連帶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質押人是否有約束力要看擔保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合同仲裁條款的存在。提供擔保時,擔保人理應對主合同內容,包括爭議解決方式給與應有的注意,沒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仲裁條款的存在時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擔保合同之后簽訂的,或者擔保合同明確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另有約定的,該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沒有約束力。若擔保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者擔保合同表明未約定的事項依照主合同規定,那么對擔保人是有約束力的。
從以上分析可得,實務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⑴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時,務必注意主合同的內容,尤其是爭端解決方式:是否約定仲裁或約定管轄法院,若約定仲裁則應關注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擇,仲裁適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要明示同意,該重復的要重復;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絕或者另行約定擔保合同爭議
解決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約定了與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勢必造成仲裁實務的復雜,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建議如果同意仲裁,選擇與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員。
⑵目前國內立法對仲裁協議生效要件的規定雖有從寬的趨勢但仍然是比較嚴苛的,在實務中由于對仲裁機構的名稱表述不準確、約定了多家仲裁機構,仲裁事項過于寬泛等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問題頻繁出現,建議簽訂仲裁協議時咨詢專業人員,以實現簽訂仲裁協議的目的。
擔保人與借款人協議范本(篇四)
編號:
______公司:
______公司與貴司之間簽定的借款擔保合同,由我司作為擔保人?,F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借款人民幣______元整由于______原因無力償還,給貴司造成損失?,F我司承擔擔保責任,自愿以______或______財產為______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將分______次償還欠款。
第一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幣______元整。
第二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幣______元整。
第三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幣______元整。
第四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幣______元整。
如我司不按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給貴司欠款及利息的,我司除了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返還貴司上述所欠款項外,還應當向貴司支付______萬元違約金。
______公司
年 月 日
擔保人與借款人協議范本(篇五)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貸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間借款合同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據
狂借到_________(姓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歸還,月息按________計算。
胯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