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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知識

借款合同糾紛知識。

錢不夠花的時候,很多人暫時都會選擇借貸平臺進行借貸,借貸有風險,彼此需要協商好并且簽訂好借貸合同。借貸合同定有期限,借用人應于到期時返還相應物品,逾期不還,應負遲延責任。簽訂借貸合同可以減少糾紛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的發生。最近是否在尋找一些借貸合同范本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收集的“借款合同糾紛知識”,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借款合同糾紛知識

1、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買賣不破租賃是租賃期間出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的,租賃合同對于受讓的第三人繼續有效。買賣不破租賃是租賃權物權化的具體表現?!逗贤ā返?29條就此作了規定,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它的構成要件包括:(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這里所有權變動的情形包括買賣、繼承、贈與等。(2)承租人沒有終止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承租人已明確表示終止或解除租賃合同,則不發生所有權與租賃權的沖突問題。租賃物所有權變動后,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為新的承租人。原出租人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承租人應依照原租賃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義務。2、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指一物之上抵押權與租賃權同時存在,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哪個權利效力優先的問題。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有兩種情形:(1)租賃權發生在先,抵押權發生在后。對此情況《擔保法》第48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面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稉7ń忉尅返?5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繼續有效。(2)抵押權發生在先,租賃權發生在后?!稉7ń忉尅返?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3、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與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相沖突的處理原則《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將出租的共同財產中的自有份額轉讓時,即發生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與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沖突。一般地講,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更為優先。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具有所有權保護的效力,而租賃關系是債權關系,依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共有人的物權應優先對待。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雖然有債權物權化的特征,但其畢竟是債權關系,仍然不能等同于物權的效力。另外,讓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有利于對房屋的管理、修繕、使用。4、房屋租賃中的登記備案問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申請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當事人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并未明確規定取得《房屋租賃證》是租賃合同法、有效的前提條件。登記備案是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行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應責令其補辦手續,而不應因此否定租賃合同的效力。閱讀了此文章的人還看過:短期銀行借款應如何核算借款合同糾紛的幾種形式長期借款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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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某縣支行,

法定代表人金芝仁,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賀某,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男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

被告謝某,男,

被告尹某,男,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某縣支行(以下簡稱某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春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康菁發、鄧華麗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某縣郵政銀行的委托代理人賀某、被告曾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謝某、尹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曾某、謝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聯保小組共同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任一被告自愿為原告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進購貨物為由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為14. 4%,期限為1 2個月;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違約責任等。原告按約向被告曾某、胡某發放了貸款本金10萬元。事后,被告某、胡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11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罰息)6928.87元,經原告多次派員催收未果,給原告造成催收損失600元。起訴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原告本息合計85625. 05元及后段利息、罰息,支付催收費用600元,由被告謝某、尹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某縣郵政銀行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間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復印件l份,用以證明被告曾某、謝某、尹某為聯保小組成員,相互之間對原告向任一成員發放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原告為催收貸款而支出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被告某、胡某出具的《農戶/商戶聯保小額貸款申請表》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被告某、胡某系夫妻關系,被告胡某書面承諾為曾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事實;

3、《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復印件l份,用以證明2010年9月2 8日,原告與被告曾某、胡某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約定了貸款本金、貸款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事實;

4、《小額貸款放款單》復印件件1份,用以證明原告于201 0年9月28日向被告發放貸款本金1 0萬元;

5、貸款催收回執單5份和領款憑證1份,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債務所產生的開支費用6000元的事實;

6、逾期金額表,用以證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貸款本息情況的事實。

被告曾某辯稱:借款是實,但目前經濟困難,無力償還。

被告胡某、謝某、尹某未作答辯。

被告某、胡某、謝某、尹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作如下確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1、2、3、4、5、6經本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被告某不持異議,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某縣郵政銀行于2 01 0年9月2 8日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雙方約定:乙方成員(曾某、謝某、尹某)自愿成立聯保小組,從201 0年9月28日起至2 01 2年9月2 8日止,甲方(某縣郵政銀行)可以根據乙方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不超過人民幣1 0萬元且聯合小組合計貸款余額人民幣30萬元內發放貸款,乙方任一成員國自愿為甲方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甲方與乙方任一成員簽訂借款合同時,不需要逐筆辦理保證手續,乙方其他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請展期或延期的,聯保小組成員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順延至展期或延期貸款到期后二年,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貸款人為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被告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與原告訂立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某縣郵政銀行向被告某發放貸款10萬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從2 01 0年9月28日至2 011年9月28日,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前三個月按月償還當月利息,此后按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若借款人不按期歸還本息的,從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罰息,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書面承諾對被告曾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發放貸款后,被告曾某僅償還部份貸款本息,至2 011年8月28日止,被告某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為催收逾期貸款本息,支出費用6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屆滿前,原告某縣郵政銀行是否有權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支付催討費用;2、被告謝某、尹衛國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原告某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簽訂的《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原告貸款本息顯屬違約,原告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被告某尚未到期的貸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約償還原告貸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員向被告催討,所花費的催討費用600元,被告某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某、胡某共同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保證責任的債務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履行債務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簽訂的《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

被告謝某、尹某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承諾對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謝某、尹某理應對被告曾某、胡某所應承擔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衛國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某縣支行貸款本金78696.18元,至2011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 87元,支付催討費用600元,從2 011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原、被告約定的利率另行計算至本判決所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止。

二、被告謝某、尹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謝某、尹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負擔。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本案被告昆明屋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我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原告起訴的三筆所謂的借款與事實不符,這三筆款分別是銷售獎金、銷售傭金、向購房戶退還的衛生潔具及廚、衛裝修補償費.原被告之間從未發生過真正的借貸關系,原告以根本不存在的事實起訴,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庭應該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玖萬元借款是原告應該支付給被告的銷售獎金,貳萬元借款是原告應該支付給被告的銷售傭金,這兩筆借款是不用歸還的,被告只需用發票換回借條即可.

第一,從原告提交法庭的這兩張借條中的內容可以看出,這兩筆借款是不用歸還的,即不用相應數額的金錢去換回借條,而只需用發票換回借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的借款,到期不是返還借款而是用發票換回,能用發票換回的借條顯然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借條.發票是什么?發票是一種付款憑證.被告應該為此借款開具發票給原告,就證明此款是原告應該付給被告的.須知,真正的借款是不用開發票的.原告針對這11萬元的借款,其訴訟請求只應是要求被告開發票而不是要求被告還錢.

可見,此借條實為收條.只因被告當時未開具發票給原告,原告擔心被告不開發票給他,要求被告寫成借條的形式.如果是真正的借條,原告是不會同意被告在借條上注明待用發票換回此借條等字樣的,作為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告不會不清楚這幾個字的含義.提請法庭注意的是:此借條是被告職工書寫好后,經過原告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意支付后,原告才支付款項給被告的.如果不是反映這兩筆款的真正性質,原告是不會接收這樣的借條并付款給被告的,因為此時原告完全占據主動地位,接不接收這樣的借條,支不支付這兩筆款完全取決于原告.

第二,被告提交法庭的六份證據足以證明這兩筆款的真正性質,即玖萬元的銷售獎金和貳萬元的銷售傭金.

①受理案件通知書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的中介代理合同糾紛盤龍法院已于20x年xx月30日予以受理.

②原被告雙方于年12月16日簽訂的《委托售房合同》及xx年元月3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可以證明雙方之間發生了委托售房的法律關系.其中《委托售房合同》第九條第2項規定: 乙方(即本案被告)若在xx年x月30日前完成銷售額(人民幣)貳仟(¥xx萬)萬元;或銷售出 / 套住宅,除應付雇金外,甲方(即本案原告)獎勵乙方人民幣壹拾萬元,不含任何稅金費用.

【正規個人借款合同范本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貸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糾紛的幾種形式


借款合同糾紛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糾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企業之間借貸糾紛以及民間借貸糾紛。此外實踐中還常見委托貸款、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以及封閉貸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對其效力的審查認定與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對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法院一般會確認其效力。但是對于幾種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們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分。

一、金融機構違反《商業銀行法》規定而簽訂的借款合同?!渡虡I銀行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范,由于制定該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所以有較多的強制性規定,大量使用了\應當\、\必須\、\不得\等用語,但是這些帶有強制性用語的規定在合同法中并沒有相應的體現,因而一般情況下除了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的利率的規定會導致合同條款無效外,違反《商業銀行法》的其他規定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二、關于貸款人為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此類借款最常見的是一般企業之間的借款、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借款以及名為補償貿易實為借貸的借款。根據《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以,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是不能作為貸款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以上幾種性質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復,均按無效合同處理。三、金融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融資租賃合同包括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一個是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租賃關系。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情況,如出租人與承租人未對出賣人及租賃物作出明確的約定或者選擇,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該資金去購買租賃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動資金的,就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合同。這時,如果出租方為不具備經營貸款業務的企業的,則按一般企業間借款合同處理,認定合同無效;如果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則按出借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借款合同處理。四、關于政府部門根據政策發放貸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雖然《貸款通則》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但從最高院的判例來看,并非如此。因為財政部《關于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地方財政部門為扶持特定的企業、行業發展,可以發放財政周轉金,實行有償使用,收取一定的資金占用費,定期歸還。所以,此種情況下,由政府機關發放的貸款,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認定此種借款合同有效。對于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有一般性的規定,但是對借款合同沒有特別規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處理原則,合同認定無效后,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于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僅判決借款人返還本金,對約定的利息既不進行追繳,也不進行處罰,有的法院則不對借款雙方進行處罰,對利息也不保護,對已經支付的利息判決沖抵借款本金。閱讀了本合同范本的人還看了:保證書(不可撤消)建行人民幣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補償貿易)

實物有償借貸合同糾紛


原告國家儲備局與被告珠海國亞公司實物有償借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國家儲備局的委托代理人陳煌斌、馬軍到庭參加訴訟,珠海國亞公司經本院傳喚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國家儲備局訴稱:1993年4月,原告與被告珠海國亞公司簽訂了93物增鋁字19號協議書,約定由原告借給被告國家特一級鋁錠1000噸,借其一年。自鋁錠出庫發運之日起計算,年增值率8%,中國(深圳)物資工貿集團有限公司為此提供了擔保。協議簽訂后,被告于同年6月28日為月29日在月30日和7月31日分次分批提取了鋁錠1000噸。到期后,被告未按期歸還所借鋁錠。原告曾多次發函催要,1999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又發了物儲一(1999)312號催收函,被告簽收后仍無結果,故訴諸法律,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清所借國產特一級鋁錠1493.333噸及違約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律師代理費。被告珠海國亞公司辯稱,向原告國家儲備局所借國產特一級鋁錠1000噸,并由中國(深圳)物資工貿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情況屬實。但被告從來沒有收到原告的催要函,亦從來沒有蓋章簽收物儲(1999)312號催收函。故原告主張的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限,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對物儲(1999)312號函上被告的印章真偽依法進行鑒定。經審理查明,1993年1月8日,被告珠海國亞公司向原告國家儲備局提交了一份附有中國(深圳)物資工貿集團有限公司擔保函的關于借用國家儲備物資的申請,經原告審查批準,同意借給被告國產特一級鋁錠1000噸。1993年4月原、被告雙方簽訂了1993物增鋁字19號協議書。約定:原告借給被告1000噸國產特一級鋁錠,不結算貨款,借期一年,自鋁錠出庫發運日起計算,年增值率8%。借用期滿后被告向原告歸還國產特一級鋁錠1080噸,并負責運至原告指定的倉庫。協議還就包裝方式、合同期內如國家急需所借物資如何處理作了具體約定,中國(深圳)物資工貿集團有限公司為此提供了擔保。協議簽訂后,原告于同年6月28日、6月29日、6月30日和7月31日,從下屬的甘肅省儲備物資管理局638處倉庫將國產特一級鋁錠1000噸交付給了被告。根據約定,借期自1993年7月31日起至1994年7月31日止。到期后,被告沒有按約歸還所借鋁錠。原告于1995年8月10日、1996年9月18日先后以物儲一(995)292號、物儲(1996)376號和國家物資儲備局便函等文件,向被告催收所借鋁錠。1997年5月23日,原告再次致函,就被告遲延歸還期間鋁錠的增值數額作了說明與計算。1997年6月4日,被告給原告復函,說貴局5月23日的催收函收悉,并明確表示其所借原告國產特一級鋁錠1000噸想方設法盡快歸還。1998年2月12日、10月28日和1999年9月9日,原告又以物儲(1998)3號、物儲(1998)42號和物儲(1999)312號文件,向被告催收所借鋁錠,并再次將遲延歸還期間鋁錠的增值數額作了具體的說明和計算。1999年10月10日,被告在物儲(1999)312號催收函上簽注了此件已收到三件的文字,并加蓋了公章。又查明,被告珠海國亞公司在物儲(1999)312號催收函上所蓋公章與其給原告國家儲備局1997年4月6日關于想方設法盡快歸還所借1000噸國產特一級鋁錠的回函上所蓋公章經甘肅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為印文是同一印章蓋印的。上述事實有實物有償借貸協議書、催收鋁錠的往來函件、出庫清單、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借用儲備物資申請及擔保書等證據予以佐證。本院認為,原告國家儲備局系國家物資儲備部門,其所進行的國家儲備物資有償借貸符合法律規定,借貸雙方主體適格,故原告國家儲備局與被告珠海國亞公司簽訂的物增鋁字19號協議書合法有效,應予以確認。原告依約履行了給付鋁錠的義務,其歸還鋁錠及增值部分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其請求被告支付律師代理費,因無證據證明,予以駁回。被告按約收到原告借給的鋁錠,未能如期歸還,引起糾紛,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所借鋁錠的情況下,于1997年6月4日給原告復函,表示了想方設法歸還鋁錠的意見,且對該證據沒有提出異議。1999年10月10日,被告在收到原告物儲(1999)312號催還函后,簽注了此件已收到三件的文字,并加蓋了公章。上述行為,應視為對原債務的再次確認,故被告以原告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珠海國亞物產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償還原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物資儲備局國產特一級鋁錠1000噸及其借貸期間增值部分的國產特一級鋁錠(從1993年7月3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雙方約定的年增值率8%計付)。逾期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案件受理費157179元、鑒定費700元,由被告珠海國亞物產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下面還為您推薦了其他的相關合同范本:對外承包項目借款合同保證書(不可撤消)人民建設銀行借款合同

必備!融資借款合同糾紛萬能版2110字


融資借款合同糾紛【篇一】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號:

地址:

聯系方式: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號:

地址:

聯系方式:

鑒于甲方需要一筆資金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申請借款,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雙方當事人本著自愿、平等、互信、互利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遵守。

第一條、典當物

1、1為控制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風險,_____________自愿將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押給乙方,并簽署了合同編號為_________

_____的《_______________》,乙方接受上述抵押物為本合同約定債權之擔保,按照約定辦理出質登記,質押登記書面證明由乙方保管。

1、2__________出具《擔保書》,自愿以_____________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提供無限責任擔保。

第二條、典當金額、期限和息費率

2、1典當金額(簡稱當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典當期限為 ,即從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__日止。

2、3當金月綜合服務費率為 %;月利率為 %,合計息費率為月 %。自乙方發放當金之日起開始計算,每滿30天為一個月。

第三條、當金息費的計算和收取方式

3、1計費方法:

3、2計算公式為:

A綜合服務費=本合同約定費率×當金×當金實際使用天數

B利息=本合同約定利率×當金×當金實際使用天數

3、3當金月利率為 %,根據典當期限為______,計算利息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典當利息在_____________時由甲方支付。

3、4當金月綜合服務費率為 %,根據典當期限為_____,計算綜合服務費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時由甲方支付。

3、5甲方在典當期限屆滿時將當金本金及利息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以下賬戶:

公司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行號:

第四條、當金發放的先決條件

4、1滿足下列發放當金先決條件,乙方予以辦理發放當金手續:

(1)填妥借款申請表、當票,辦理借款憑據;

(2)提供簽訂的有效質押合同;

(3)提交有效身份證件;

(4)提交借款人指定的銀行賬戶的詳細資料;

(5)提交在工商登記部門辦理的股權質押登記書;

(6)提交乙方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資料。

4、2甲方在 年 月 日向乙方辦理一次性當金發放手續。(實際以當金發放之日為準)。

4、3乙方在甲方辦妥當金發放手續后及時匯款。

第五條、還款、提前還款和續當(即展期)

5、1典當本金還款日期為: 年 月 日。

5、2甲方在當金到期日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及其他全部費用。

5、3甲方要求提前還款,須提前3個銀行工作日以電話或傳真通知乙方即可。

5、4甲方若申請續當(即展期),必須在典當期限屆滿時提前取得乙方同意,簽訂續當合同及辦理續當手續,并支付前期當金利息,預繳當期當金的綜合服務費用。

5、5在甲方清償典當借款本金、利息、綜合服務費等所有費用后,乙方應及時協助甲方辦理質押注銷手續,歸還收執保管的有關資料。

甲方:

乙方:

融資借款合同糾紛(篇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甲方因業務經營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條款,以供遵守。

第二章借款種類

第一條本協議項下的借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臨時借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

第三章借款用途

第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本協議下的借款,甲方用于經營使用。

第四章借款金額和期限

第三條協議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協議項下的借款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借款期限為__________。

第五條借款協議簽訂后,乙方將甲方的全部借款金額在兩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的存款賬戶上。

第五章利息及計算方法

第六條本協議項下的借款資金年利率為_________%,月利率為________%;

第七條本協議項下的借款按月(或年)結算資金利率,結算日為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協議項下的借款結算利率的基數為每年360天,從到款之日起,按照實際劃款金額和占用天數計收。

第九條甲方在結算利率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率,甲方在償還本金時,應結清利率。

第十條甲方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可一次提前償還全部借款,也可一次償還部分借款,提前一次全部償還借款本金時,應結清利率。

第十一條甲方借款到期不能償還時,應在到期日3日前與乙方續簽借款協議。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融資借款合同糾紛(篇三)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開發項目,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_____ 萬元,期限為______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借款合同。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1-1-1 “銀行營業日”指貸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信息日”指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據本合同借用貸款的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

1-1-4 “貸款人”指依據本合同發放、管理貸款的銀行,包括經辦貸款和空軍部隊施帳戶監管的銀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1條提取貸款的期間,包括推遲提款的期間。

1-1-6 “還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7條是還貸款的期間,包括貸款展期的期間。

1-1-7 “寬限期”指允許借款人遲延履行義務而不視為違約的期間。

1-1-8 “項目”指_______。

1-1-9 “建設期”指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項目完工之日所經歷的時間。

1-1-10 “經營期”指項目竣工交付使用開始至結束的期限。

1-1-11 “完工”指竣工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項目交付使用。

1-1-12 “擔保性”文件指為了保證本合同的履行而簽署的保函、保證書、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與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空軍部隊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項目已經取得有關批復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征用土地批文、開工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承諾文件等所有應該取得的政府批準文件;

2-3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下的批準其借款的文件、擔保性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技術咨詢合同等;

2-4 本合同項下______萬元的項目資金按期、足額到位;

2-5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的其他建設資金的貸款方及其他資金出資方的資金承諾書;

2-6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與借款人的其他債務處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7 在談判、簽署、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的貸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8 目前無重大經濟糾紛發生。

第三條 貸款

3-1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的貸款;

3-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只能用于_______開發項目建設;

3-3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貸款人批準的借據為準,其他記載事項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借據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確定為年利息百分之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項下的利率在規定的調整范圍內的,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作相應的調整,無須經借款人的同意。

4-2 貸款人在每一結息日內向借款人計收利息。貸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五條 提款前提條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辦理下列事項:

5-1-1 貸款證交由貸款人審核;

5-1-2 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建項目的有關批復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征用土地批文、開工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承諾文件以及項目資金計劃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設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應合同;

5-1-5 項目財產保險單;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擔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5-2-1 擔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建項目的資本金和其他籌措資金已按規定的時間足額到位;

5-2-3 未發生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

5-2-4 出具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情況報告及有關的財務報表、資料;

5-2-5 按本合同規定向貸款人辦理提款手續;

5-2-6 已按第7-3條的規定開立帳戶。

第六條 提款和還款

6-1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提款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6-2 本合同項下貸款分_____次提取;

6-3 貸款人應在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后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

6-4 借款人在確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內,未辦理提款手續且未申請推遲提款的,貸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內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貸款人有權取消未提

融資借款合同糾紛(篇四)

合同編號:

交易號:

執行代碼:

簽約地址:中國深圳

甲方(投資方):香港鑫海投資發展公司

乙方(項目方):四川黃成電動車制造有限公司

為發展教育、環保、醫療、交通能源、水庫港口高新技術等配套工程建設項目,甲方誠意為乙方項目安排融資款項,乙方誠意為甲方認可的銀行開具保函即b/g擔保票據,作為項目融資抵押品。甲、乙雙方同意在中國成都市內共同注冊成立中外合資企業,由甲方引進項目建設資金作為項目投資資金。為此,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保證有能力安排世界首50名銀行以美元為幣種的款項,并保證此資金來源是良好的、清潔的、合法的、與犯罪無關的資金。

二、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作為乙方的全權代表(詳見附件三)安排款項。融資得到的資金保證用于開發中華黃氏高能電動車制造項目使用(詳見項目清單)的建設,不準用于及犯罪行為有關的交易。

三、擔保品條件:

1、擔保品名稱:由中國交通銀行成都分行營業部開出上銀行系統網的b/g保函。

2、資金總額:壹拾億美元。

3、期限:一年零一天(366天),該b/g到期自動失效。

4、保函面額:每張面額貳仟萬美元。

5、保函受益人:甲方是該保函的受益人,到期由甲方平倉還本(見附件二)。

6、過款率:銀行保函(b/g)面額的(100%)。

7、年息:零(不付息)。

8、操作費:百分之二(2%)按每批過款額之后由項目企業方返回甲方。

9、開證銀行:中國交通銀行成都分行(需中國五大銀行省一級分行以上)。

10、操作銀行:中國銀行(香港)分行。

11、保函性質:可轉讓,可分割,不可撤銷的,到期無條件保兌的,經開證行總行確認的,可通過swift查詢和傳送的。

12、交易方式(見附件四):銀行對銀行分批多證運作(bank to bank通過swift進行)。

四、操作程序:

1、甲、乙雙方在中國深圳簽訂本合同書。甲方提供操作銀行坐標,乙方提供開證銀行坐標及授信額度函(見附件一)操作程序(見附件五)所列文件。

2、本合同簽定后的16個銀行工作日內,乙方通過開證銀行開出上述內容的銀行保函(b/g)的《有能力開證通知函》(見附件二)或正本b/g的副本,以swift方式傳迅約甲方操作銀行查詢并同時將副本復印件fax給甲方備查。

3、甲方操作銀行收到《有能力開證通知函》或b/g正本的副本,甲方經銀行對通過swift查詢無誤后(見附件六),向開證銀行swift方式發出《銀行付款承諾函》。

4、乙方開證銀行收到《銀行付款承諾函》經查詢無誤后即分批開出保函,每批保函數額不少于伍億美元為一證。同時將分批保函(b/g)正本的第一復印件以swift至甲方接證銀行和fax給甲方備查。

5、甲方操作銀行收到分批b/g正本的副本經查詢無誤后依照協議過款率分一批過款,

a、第七個銀行工作日支付b/g面額的15%;

b、第二十一個銀行工作日支付b/g面額的30%;

c、第六十個銀行工作日支付b/g面額的55%。甲方分批應付的金額以swift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6、每批保函總面額的資金到位后的七個工作日內,開證銀行將分批保函正本用銀行專迅通道送達中國銀行(香港分行)甲方指定帳戶,直到延續到合同所簽訂的融資總額度為止。

融資借款合同糾紛(篇五)

甲方(貸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擔保人):

乙方向甲方借款,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借款金額、利率、期限、支付方式

一、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二、借款利率

月利率%,利息總額元;每為一結息期,每結息期內須付清當期利息元;在借款期限內該利率保持不變,不因國家利率的調解而調整。

三、借款期:

1、借款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應在借款期限屆滿當日清償上述借款本息,逾期每日按借款金額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乙方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須征得甲方同意。

四、支付方式

為確保資金安全,甲乙雙方同意通過共管帳戶結算借款本息。

甲方賬戶名:乙方賬戶名:

賬號:賬號:

開戶行:開戶行:

第二條借款用途

乙方保證上述借款用于,并承諾不挪作他用;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借款。

第三條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要求乙方按約定還本付息并提供擔保的權利。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的,甲方有權催繳或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借款,并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2、甲方有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及時提供資金的義務。

3、甲方有權對借款使用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和監督檢查。有權了解借款人的經營信息及財務狀況,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真實信息或法人單位的真實情況。

4、甲方承諾其對出借資金為自己的合法財產,否則由甲方對違約或損害賠償承擔全部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及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權利。

2、乙方有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利息及歸還本金的義務。

3、乙方應當嚴格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本合同項下借款挪作他用。

4、乙方違約的,甲方為實現本合同約定債權所支出的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代理費等必要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應向甲方披露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信息,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銀行對賬單等資料,配合甲方的調查、檢查、審查。

6、當發生如下事件時,乙方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1)家庭(單位)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

(2)重大財產處分(包括但不限于轉讓、租賃、抵押等);

(3)乙方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4)發生其他影響乙方償債能力的情況。

第四條擔保

1、丙方作為擔保人,自愿為乙方就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向甲方提供擔保,具體擔保方式及權利義務另行簽訂擔保合同。

2、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擔保事宜另行簽訂擔保合同。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合同為:

編號為的《 》,擔保方式為,擔保人為

3、本條約定的擔保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其他約定

第六條爭議事項處理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市民間融資登記服務中心執一份備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丙方(簽章):

時間:時間:時間:

融資借款合同糾紛(篇六)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甲方因攝制電影(電視?。┤狈Y金,并獲知乙方為依法成立進行融資居間活動的法人單位,擬委托乙方尋找、介紹出資方;而乙方亦獲知了甲方的上述意愿。

2。鑒于甲乙雙方進一步確認:甲方愿意委托乙方為其籌拍的電影(電視?。禵________》尋找、介紹出資方,乙方愿意接受委托,雙方愿意簽訂正式合同,并嚴格履行,以達到雙方目的。

鑒于此,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委托事項

1。甲方計劃攝制電影片(電視?。禵________》(以下簡稱該影片、該?。?,甲方委托乙方為攝制該影片(該?。┧璧娜炕虿糠仲Y金尋找或介紹出資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應盡力為甲方尋找或介紹出資方,并盡可能促成出資方以出借、贊助、投資等合法方式為甲方融資。

第二條居間人的權利義務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時,應出示營業執照,經紀機構資質證書等合法的經營資格證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為甲方的居間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紹電影片的相關情況,但甲方認為是商業秘密的除外。

3。乙方應認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項,按照合同第一條所規定的內容積極為甲方尋求機會,并為甲方與相關對方當事人簽署合同或協議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

4。乙方應向甲方及時、真實地報告有出資意向的第三方的.情況。

5。乙方不得故意隱瞞與有出資意向的第三方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若乙方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酬金,同時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項過程中,因甲方過錯造成其損失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7。乙方不得與第三方惡意串通,損害甲方的利益。若乙方與第三方相互串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酬金,同時還應與第三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居間報酬與費用

1。若乙方促成有出資意向的第三方與甲方簽署融資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融資合同約定的出資方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作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關稅款由甲方負擔,居間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酬金的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_______。

除本條規定的酬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的酬金。

2。若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與甲方簽署出資合同,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從事居間活動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必要費用是指: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同的解除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

1。代理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除以上情形,任何一方也可以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解除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本方的原因外,提出解除合同方應賠償對方所遭受的損失。

第五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都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間報酬的_____%作為違約金。

第六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七條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年。

第八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一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四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實用合同】融資服務合同糾紛案例(5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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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服務合同糾紛案例【篇一】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湖北省法院民一庭民事調解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建設銀行湖北省孝感市分行(以下簡稱孝感建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20號。

代表人王明星,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張才金,湖北黃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黃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市拓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業集團),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中山一路51號。

法定代表人馮渭,該集團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汪應東,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干部。

委托代理人黃紅,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返還購房款糾紛

上訴人孝感建行因返還購房款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孝民三初字第89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拓業集團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孝感中院)于1995年8月8日下發的(1995)孝經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孝感市建銀實業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建銀公司)即申請孝感中院對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原孝感市物資協作總公司(以下簡稱物協公司)擁有的廣州市黃埔大道105號房屋首層已出租給張朝成,張朝成又將該房轉租給廣州市拓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拓業),故由孝感中院于1995年12月12日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給廣州拓業和張朝成,要求其將應繳納給張朝成,并由張朝成交給物協公司的租金,直接劃轉孝感中院,由孝感中院轉付給建銀公司,每月7.4萬元(人民幣,下同)。隨后,又應建銀公司的要求,將廣州市黃埔大道105號房首層進行委托評估,準備作價過戶給建銀公司或是拍賣獲取資金履行建銀公司應得到的受償權,至1997年3月4日,孝感中院受理并調解了原告孝感市經協開發總公司訴物協公司的房屋代管協議糾紛案。孝感市經協開發總公司于1997年4月11日向孝感中院提出執行異議,孝感中院下發了(1997)孝經監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將該院(1996)孝經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書予以撤銷,后經建銀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訴材料,本院于1997年9月30日以(1997)鄂法立函第5號指令孝感中院重審。孝感中院即于1997年12月31日下發(1997)孝經監字第12-1、孝經監字第12-2號民事裁定書,撤銷了該院(1997)孝經監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和(1997)孝經二初字第27號民事調解書,對建銀公司與物協公司的案件進行再審,結論是物協公司對廣州市黃埔大道105號房首層并不享有產權和處分權,說明其長期的出租和收取租金的行為都是非法的,并于1998年12月26日下發了(1997)孝經監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書,將黃埔大道105號房首層的產權確認仍為孝感市政府駐廣州辦事處。

建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畢從良,委托代理人涂志于1996年11月12日、14日、15日向原廣州拓業出具委托手續,提供孝感中院的相關法律文書,與其簽訂《房屋抵償協議》、《抵償借款合同》,約定由廣州拓業借款200萬元給涂志,建銀公司則以孝感中院執行裁定確認的建銀公司為申請執行人,物協公司為被執行人,并以收取廣州市黃埔大道105號房首層租金每月7.4萬元近一年的法律文書判決的物權進行擔保,在《房屋抵償合同》中約定,如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將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0萬元。至1996年11月15日,原廣州拓業即依約將200萬元銀行匯票交給涂志,涂志和畢從良在出具的收條上簽字并加蓋貼去財務專用章字樣后的建銀公司公章。1997年2月26日,建銀公司又與廣州拓業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建銀公司依照孝感中院(1996)孝經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書,將原誤屬于物協公司座落于廣州市黃埔大道105號房首層343.664平方米抵償給廣州拓業,總計價款為4123968元,合同簽字后5天內建銀公司收取廣州拓業200萬元(實際指的是前一年11月15日已交給涂志、畢從良的200萬元),建銀公司保證在6個月內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廣州拓業,轉讓費由廣州拓業承擔,過戶十天內廣州拓業將余款2123968元付清給建銀公司。此后建銀公司未如期將房屋過戶手續辦妥,即于1998年2月23日,再次找到廣州拓業(此時廣州拓業已更名為拓業集團),一方面解釋是案件在進行再審,一方面提出可以馬上辦理,并要求拓業集團再付50萬元作為過戶費用,拓業集團即又支付50萬元給建銀公司,建銀公司亦開具了50萬元的收款收據。1999年元月15日、2000年7月1日,建銀公司向拓業集團發函,確認涂志的200萬元借款和后期的50萬元過戶費已轉付該公司,并確認兩筆收款均于1998年元月14日和2月24日開具收款收據的事實,承諾待案件再審完結后一定為其辦理過戶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還在《說明》中承認由孝感中院執行提取的物協公司應收取的每月7.4萬元租金已轉達付建銀公司的事實,亦加蓋了貼去財務專用章字樣后的建銀公司公章。此后拓業集團在知道廣州市黃埔大道105號房首層產權已經易主,即于20xx年4月9日、6月4日發電報、函件給孝感建行,請求退還預付的250萬元購房款無果而引起糾紛。拓業集團于20xx年8月訴至孝感中院,請求判令孝感建行退還原下設的建銀公司預收的250萬元購房款,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另查明,孝感建行下設的建銀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22日,畢從良任總經理至該公司被注銷,雖然孝感建行曾于1994年以《孝建銀人字(1994)第15號文件》將建銀公司的總經理一職任命由羅建武擔任,將畢從良調回行里就任他職,但直至建銀公司于1996年7月9日經申請注銷,孝感建行和建銀公司均未到工商局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融資服務合同糾紛案例【篇二】

第四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業主大會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后,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融資服務合同糾紛案例【篇三】

交了學費,各科考試合格,修完全部學分,方某等四人本應該在20xx年6月拿到的畢業證書,卻到如今一直杳無音訊。

3月31日,浙江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方某等四人訴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與張壽眉(原湖北函授大學金華函授站負責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庭審后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由張壽眉于4月20日之前全額退還方某等四人學費和報名費共計27710元,其他事項雙方互不追究。

20xx年12月、20xx年8月,方某等四人通過《金華日報》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學金華函授站招生廣告,到第一被告在金華設立的教學點即第二被告張壽眉處報名相應學科的學習,學制二年。根據規定分別在20xx年和20xx年可以拿到畢業證書,卻一直未拿到,但同一批的其他同學都已拿到畢業證,后經多次催促,張壽眉出具承諾書,答應在20xx年7月保證辦好畢業證,否則退回學費。并出具學費、報名費發票,加蓋中國地質大學成教學院金華教學站印章的證明書,張壽眉本人出具的承諾書,20xx年、20xx年《金華日報》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學金華函授站報生廣告等書面證據。訴請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退還學費,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被告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代理人答辯稱,其一,中國地質大學沒有設立過金華教學站或金華教學點的辦學機構,亦沒有錄取方某等人并收取費用的行為;沒有刻制、使用過中國地質大學成教學院金華教學站、中國地質大學金華教學點財務專用章印章的行為;沒有以中國地質大學成教學院金華教學站的名義向方某等人出具過證明文件;并查實此期間方某等人學籍系注冊在商丘師范學院名下,不是地質大學錄取并進行了學籍注冊的學生。故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其二,本案第二被告張壽眉不是地質大學工作人員,與其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故第一被告沒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出具了相應的證明材料。

庭審中,張壽眉承認在金華設教學點沒有經浙江省教育廳審批備案,刻章也沒有在公安機關備案,開具學費報名費的發票是以金華雙溪文化補習學校(法定代表人張壽眉)名義開辦。而對于為什么其他學員拿到畢業證,而原告等四人卻沒有拿到 為什么聲稱以中國地質大學名義招生,而學籍卻注冊在商丘師范學院名下 以及其中復雜關系等問題,張壽眉一直未作出明確答復。

庭審結束后,鑒于此案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主審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并最終達成前述調解協議。

據悉,20xx年3月2日,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收到法院寄送的開庭傳票后,即于當月12日向婺城公安分局舉報張壽眉涉嫌盜用舉報人名義刻制并使用印章;盜用其名義設立辦學機構招生、騙取學生學費。

融資服務合同糾紛案例【篇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

中國的甲公司與美國的乙公司訂立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給乙公司,履行方式為:甲公司于7月份將該批衣料自重慶交鐵路發運至大連,后由大連船運至美國紐約,乙公司支付相應對價。但7月份,甲公司沒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該批衣料至遲應在8月20日之前發運。8月 10日,甲公司依約將該批衣料交鐵路運至大連。但該批衣料在自大連至紐約的運輸途中因海難損失80%。由于雙方對貨物滅失的風險約定不明遂發生爭執。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違約在先,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時履行義務已終止,故貨物損失的風險理應由甲公司承擔。

問:

1.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什么?

2.乙公司認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違約已經終止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3.本案中,貨物損失的風險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問題補充:按照第三位朋友的分析,我可不可以這樣理解:對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80%的貨物損失, 乙公司無權要求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對于另外的20%,由于甲公司延遲交貨,乙公司1,乙公司當然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這里的損失肯定不是指貨物滅失的損失,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違約在先,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案例中指的損失當然是指甲公司延遲履行給乙公司造成的損失,既然乙公司認為貨物未交付,那么貨物滅失就不是給乙公司造成損失,那么乙公司又怎么會主張損害賠償?如果按樓上的說法,這兩項說法難道不是自相矛盾嗎?)

這里的的損失是指甲公司原本應當7月履行合同,由于甲公司的違約未履行,直到8月在乙公司催促下,要求甲公司于8月20日前必須交貨。甲公司延遲履行合同的違約行為非常明顯,也沒有正當的抗辯理由,乙公司當然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因為其延遲履行給乙公司造成的各種損失。

2,乙公司認為合同已經終止是錯誤的。

因為,甲公司延遲履行構成違約后,乙公司本來既有權解除或終止合同(如果延遲履行造成乙公司無法達成合同目的,甲公司當然構成根本違約)也有權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如果繼續履行對乙公司有利)。而這時,乙公司選擇了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那么,根據合同法,乙公司就不能再擁有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權利了。(乙公司不可能既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又保留單方解除權,這顯然違反合同法的基本法理)

3,本案中貨物的風險應當由乙公司承擔。

動產的風險隨著交付而轉移,這個問題的焦點是什么地方是貨物的交付地點。因為,若當事人對交付地點約定不明,依合同法第61條又不能確定的,交貨地點依第 141條解決。由于,貨物在交付第一承運人后滅失,因此雙方不可能適用第61條,而只能適用第141條第二款第一項,因此,甲公司自交付第一承運人之后,風險隨之轉移至乙公司。

法律依據: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融資服務合同糾紛案例【篇五】

光船的租賃合同糾紛案

光船租賃合同糾紛案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2)滬海法商重字第3號

原告(反訴被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運輸分公司(原名上海石油集團運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青路123號。

負責人金國明,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放,上海市浩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上海市浩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上海申聯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583號海洋石油大廈2819室。

法定代表人皮德誠,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金之然,上海市天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余宗耀,該公司職工。

原告(反訴被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運輸分公司(以下簡稱“石油化工”)與被告(反訴原告)上海申聯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聯船務”)光船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2年5月18日作出(2001)滬海法商初字第261號民事判決。2002年11月13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02)滬高民四(海)終字第82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于2002年12月2日重審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03年9月30 日、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石油化工的委托代理人曹放、申聯船務的委托代理人金之然、余宗耀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石油化工訴稱,1999年6月10日,石油化工與被告訂立了“申聯油1號”輪的光船租賃合同,約定由石油化工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2年6月 30日止,光船租賃被告所有的“申聯油1號”輪,租金為每月人民幣225,000元,每月初的五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雙方還約定,起租前為滿足租賃要求進行船舶修理的費用,由石油化工墊付,被告承擔,分兩年從租金中逐月平均扣還,扣完為止。合同訂立后,原、被告雙方即開始履行合同,直至2001年5月。 “申聯油1號”船舶資料顯示該輪的建造完工日期是1981年,而在2001年4月至5月間,該輪被查出實系1968年建造,并被有關港務監督部門限制營運,石油化工通知被告接回船舶,但被告拒不接船。石油化工認為,由于“申聯油1號”輪的實際船齡與合同約定的船齡有重大差異,直接影響了原告對合同標的物的保養、使用和收益。該合同的訂立是因雙方對合同標的物有重大誤解,致使有關租金的約定顯失公平。請求確認“申聯油1號”輪的光船租賃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判令被告返還支付的租金差額、船舶修理費借款、賠償原告因被告拒不接船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等,以及上述款項的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重審期間,石油化工進一步確認給付內容的訴訟請求為:1、要求返還租金差額人民幣34,596.80元(即石油化工實際已付租金人民幣2,647,500元與石油化工自愿補償給被告的人民幣2,612,903.20元之間差額);2、修船借款人民幣1,420,000元;3、為發放被告船員工資等費用的借款人民幣 253,281.69元;4、扣船造成的損失人民幣407,184.32元;5、代墊艙容檢測費用及損失人民幣54,774元;6、因被告拒不接船而產生的維持費用人民幣560,625元(包含船員工資、伙食費及油水費用);7、船齡鑒定費用人民幣16,150元,上述訴訟請求合計人民幣 2,746,611.81元,利息請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從原審起訴之日,即2001年7月9日至判決生效之日。

申聯船務辯稱,一、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光船租賃合同依法成立。申聯船務依約交付了適航并適于約定用途的“申聯油1號”輪,提供了光船所需的全部有效證書,原告在履約的兩年間也支付了大部分運費(租金),不存在對合同標的有重大誤解和租金約定顯失公平的情況。二、原告訴稱的“2001年4月至5月間,該輪被查出實系1968年建造,并被有關港務監督部門限制營運”與事實不符。2001年4月30日港監部門發出的安檢整改通知書既未認定船舶系1968年建造,也沒有作出限制營運的決定,涉及的僅是光船租船人責任范圍內的安全整改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交海發(2001)221號文件的規定,“船齡應以船舶國籍證書載明的建造日期為準”,申聯船務持有的“申聯油1號”輪船舶國籍證書上的建造日期為1981年。任何部門和個人不能擅自變更。因此,原告要求撤銷合同缺乏事實依據。三、根據原、被告于1999年11月達成的光船租賃合同補充協議,雙方協商用降低租金的方法,將“申聯油1號”輪起租前的修理費改由原告承擔,該補充協議已由雙方實際履行,原告有關支付修船借款的訴訟請求也缺乏事實依據。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申聯船務同時反訴稱,光租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申聯船務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過錯和違約行為,石油化工請求撤銷合同前提不存在。根據“申聯油1號”輪的光船租賃合同和補充協議的約定,合同實際履行從1999年7月13日至 2001年11月13日,日租金為人民幣7,500元,總租金為人民幣6,442,500元,扣除起租前修船費用人民幣1,420,000元和向石油化工的借款人民幣245,975.69元,以及石油化工已經支付的人民幣2,577,500元,石油化工尚欠申聯船務人民幣220萬元。石油化工于2000年 4月至9月間拖欠申聯船務人民幣510,000元租金,2001年2月至9月間又拖欠租金人民幣1,090,000元,按照合同約定的每天萬分之四的違約金標準,石油化工應付租金違約金人民幣139,480元。根據光租合同的約定,還船時船舶應具有交船時的相同狀態,否則石油化工應當承擔修復責任或者給予賠償,參照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船費用,石油化工應當承擔船舶恢復原狀的費用人民幣1,420,000元。因此,申聯船務訴請解除涉案光船租賃合同,判令石油化工應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并賠償修船費用等費用,計人民幣3,759,480元。

石油化工就反訴辯稱,申聯船務的請求系建立在光船租賃合同有效基礎之上的,但由于該合同存在重大誤解,屬于可撤銷的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問題。石油化工并不存在拖欠租金的違約事實,也沒有過錯,涉案船舶已經被港務監督要求停運,所以不存在恢復船舶原狀的問題,申聯船務反訴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石油化工為支持其本訴的訴訟請求及反訴的答辯理由,向法庭提供了九組證據。

第一組證據:1、光船租賃合同,2、船舶檢驗證書簿,證明雙方于1999年6月10日訂立光船租賃合同,租金為每月人民幣225,000元,“申聯油1號”是1981年建造,主機額定轉速應當為270RPM.

申聯船務確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認為光船租賃合同對租賃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并已經實際履行,是處理本案糾紛的基本依據。船檢證書系其于1996年5 月合法取得,證書載明的1981年建造事實,是通過浙江省溫州船檢處和上海船檢局先后檢驗審核認定,其記載的船齡事實具有法定效力。

鑒于申聯船務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以及石油化工所要證明的事實并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第二組證據:1、關于合作購買“幸運2號”廢鋼船協議,2、合作購買油船協議,3、中國船舶電站設備公司向樂清市華夏海運公司開具的一張普通發票和一張增值稅發票,4、中國船舶電站設備公司進口廢船移交通知書,5、廢鋼船衛生合格證書,6、上海港務局裝卸作業區進口貨物費用收據,7、“中船電拆 9401”鋼船登記證書,石油化工稱上述證據來源于上海海事公安處,證明“申聯油1號”實際上是樂清市華夏海運公司委托中國船舶電站設備公司進口的廢鋼船(“幸運2號”、“中船電拆9401”為其曾用名),用于拆解,建造年份為1968,8、船舶購銷合同書,9、“乘勝油18號”輪產權交接書,10、“申聯油1號”輪船舶檢驗證書簿,石油化工稱上述證據來源于上海海事公安處,證明申聯船務自樂清市華夏海運公司處購得“乘勝油18號”輪(“幸運2號”更名為 “乘勝油18號”),其后“乘勝油18號”輪又更名為“申聯油1號”輪,11、“申聯油1號”輪原始艙容表復印件,來源于“申聯油1號”輪被禁止航行后,石油化工的船員在“申聯油1號”輪上找到,證明“申聯油1號”實際上是1968年建造,12、“申聯油1號”輪船齡調查報告,證據來源為中國船級社應上海海事法院的委托作出,證明“申聯油1號”實際上是1968年建造的,13、“幸運二號”鋼船登記證書和廢鋼船登記證書的空白格式件,前者系申聯船務在原二審過程中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供,后者為石油化工從上海市海事局取得,證明該證書實際上是由證據7篡改而成,“申聯油1號”輪實際上是廢鋼船。

對該組證據,申聯船務質證認為,證1至證7,證據形式上沒有證據來源提供者的確認,真實性存疑,不予確認。其內容所涉及主體是案外人,針對否定的對象是船舶管理機關認定的船齡事實,與本訴被告無直接關聯,不屬于本案民事訴訟審理范圍,應依法通過行政訴訟另案處理;確認證8至證10的真實性,其內容證明 “申聯油1號”輪系合法取得以及該輪在原船東轉讓前(1996年3月),建造日期就是1981年的事實;證11“原始艙容表”,該表來源不明,真實性不予確認;對證據12船齡調查報告中關于“船齡”推定結論真實性和相關證明力持有異議,不予確認,理由為:第一,推定結論與船檢局和海事局已認定的81年船齡事實相矛盾。第二,沒有其他有效證據證明船檢局和海事局認定的船齡事實是錯誤和違法的。第三,行政機關公文書證證明力優于中國船級社的鑒定結論。第四, “報告”關于船齡是68年的推定,其結論不是唯一排它的,不能作為推翻行政機關依法認定的船齡事實的證據。證13,空白紙張無內容,不能作為證據。

由于本組證據1至10均為復印件,石油化工雖稱證據來源為上海海事公安處,但在證據形式上因缺少上海海事公安處的蓋章確認,真實性有待進一步證明。對于申聯船務確認的證據8、9和10,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11原始艙容表,證據來源不明,欠缺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真實性不予確認。證據12為本院委托之鑒定,申聯船務對該證據的形式沒有異議,本院確認該證據形式的真實性。對該證據內容的爭議,本院認為,船舶證書和船舶資料上記載的事項在通常情況下是合法有效的。但在本案中,“申聯油1號”輪在各項船舶證書均明確記載船舶建造日期的情況下,被海事監督部門提出“船齡”的質疑,本身說明船舶資料記載的信息與實際船況有不符之處。中國船級社作為目前國內權威的船舶檢驗機構,其登船檢驗的結果符合客觀事實,是對海事監督部門提出“船齡”質疑的印證。船檢報告的結論是中國船級社通過實地查證,然后根據查證線索向國外有關制造廠和船舶管理部門查詢,在當今世界主要的船舶登記機構進行相應的查核之后才做出的,而且各種調查的結果都均證實“申聯油1號”輪實際建造時間是1968年。整個過程雖是一個推導論證的過程,但其根據的是客觀事實,鑒定報告中對查核船齡的方法做出如下說明:“根據驗船師在主機輸出端發現的主機銘牌上所記載的日本主機制造廠,將上述主機參數提供給該制造廠,請求其確認該主機是否由該廠制造,如是則請其確認主機制造日期?!憋@然,中國船級社查核的依據是主機銘牌上所記載的日本主機制造廠和主機參數,并不是主機制造日期。因此,本院認定船檢報告的證據效力應優于船舶資料,依法采信中國船級社關于“申聯油1號”輪船齡調查報告,確認“申聯油1號”輪的建造日期事實上是1968年。證據13,缺少與本案的關聯性,不予確認。

第三組證據:1、“申聯油1號”租金收入清單,2、銀行進帳單和發票存根,為申聯船務在原審過程中提供,證明石油化工以貨幣形式實際支付給申聯船務的租金數額。

申聯船務質證認為,證1“租金收入清單”以及證2所附憑證所反映的實付租金人民幣2,647,500元系計算錯誤?,F依據原、被告原始支付憑證重新復核,本訴原告實付租金應為人民幣2,577,500元。對此,石油化工提供的原審證據認可的實付租金是人民幣2,577,500元。申聯船務為證明其主張,又提供了一份補強性證據一張招商銀行的退票單。

經查,日期為2001年1月22日上海市交通銀行的進帳單上載明申聯船務有人民幣70,000元的收款入帳,但申聯船務收到招商銀行于2001年1月 23日出具的人民幣70,000元的退票單,退票原因為余額不足,且上述兩張銀行單證上的付款行交換代碼一致,可以固定石油化工的付款因余額不足被銀行退票的事實。因此,本院認定申聯船務實收租金為人民幣2,577,500元。

第四組證據為《關于申聯油1號修理費的備忘》,雙方當事人于1999年11月19日訂立,證明修船費人民幣1,420,000元由石油化工墊付,申聯船務負擔,約定在每月租金中扣還。

因申聯船務對第四組證據的真實性確認,本院認定該證據的真實性。

第五組證據:收條、記錄、工資單等,證明石油化工替申聯船務支付船舶費用和發放工資的借款及其數額。

申聯船務對借款事實確認,但對具體金額有異議,認為石油化工提供的重審第五組證據2中 “申聯油1號進廠前拖帶情況說明”書證中所涉的人民幣6,500元拖輪費支出,該筆費用已計入“申聯油1號”輪修理費帳內?!笆盏交锸硯齑嫫獍畚槭霸?收據,不是申聯公司借款,而是退款,收款人楊香丸是本訴原告職工。上述兩項多計申聯船務人民幣7,250元。申聯船務確認借款為人民幣 245,975.69元,而不是石油化工所主張的人民幣253,281.69元。

經查,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船費用中已經包含了將船舶從錨地到修船廠的拖帶費用人民幣7,020元,本院認為,同一次修船中通常不會有兩次拖帶,也不可能產生兩次拖帶費用,顯然,“申聯油1號進廠前拖帶情況說明”書證中所涉的人民幣6,500元拖輪費已經計入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理費用,所以該筆費用應予扣除。關于楊香丸簽字的“收到伙食庫存柒佰伍拾元正”收據,其簽署日期為1999年5月19日,很明顯,該筆費用發生在涉案船舶起租之前,申聯船務關于該筆款項為“退款”的主張無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不予采信。綜上,申聯船務借款金額應為人民幣246,781.69元。

第六組證據:1、2000年3月22日至4月23日的航海日志,2、石油化工與有關貨方的合同,3、石油化工與申聯船務之間的函,4、申聯船務關于損失的計算明細,證明:由于申聯船務的原因,“申聯油1號”輪被扣押,導致石油化工實際不能使用船舶的起止時間:“申聯油1號”輪被扣不能履行貨運合同,石油化工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石油化工的索賠和申聯船務承諾的事實。

申聯船務認為,對證據1航海日志所記錄內容無異議,但對本訴原告扣船損失時間從2000年3月22日至4月23日主張不確認??鄞瑫r間應從航海日志記載2000年3月28日12時收到扣船令到4月18日6時船舶返回原扣船地時止,實際扣船損失時間是20天18小時。證據2對石油化工與有關貨方的合同的真實性不確認。證據3 中2000年4月21日石油化工致申聯船務的函,其上扣船損失計算依據和金額系單方不合理主張,與事實不符,不予認可。對證據3中2000年6月“申聯船務致石油化工的函”以及證4 “被告關于損失的計算明細”的真實性確認,但對石油化工所證明的內容持異議。

申聯船務對本組證據中1、3和4的真實性未置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涉案航海日志顯示,2000年3月22日2300時,“申聯油1號”輪從椒江空載起航開往大連裝貨,該輪于2000年3月26日0055時抵達大連港錨地。因申聯船務于租賃前與他人的經濟糾紛,同年3月28日1200時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申聯油1號”輪實施扣押,命令該輪空載開回上海等候處理。4月18日0600時,“申聯油1號”輪被解除扣押,并重新空放回到大連港錨地。因原大連港的貨物在“申聯油1號”輪被扣押時改由其他船舶出運,“申聯油1號”在大連已經無貨可裝,故駛往天津。該輪于2000年4月21日1422時抵達天津港錨地待貨。對此,石油化工于2000年4月21日向申聯船務提交包括因未能履行運輸合同的違約損失在內的計人民幣580,680元的損失清單,此后石油化工扣減了2000年4月和5月的租金。2000年6月1日,申聯船務法定代表人皮德誠致函石油化工,表示愿意承擔石油化工的損失,并認可石油化工已扣減的2個月的租金人民幣450,000元人民幣為抵押。2000年9月22日,申聯船務再次致函石油化工,表示承擔上述扣船損失,但確認損失金額只有人民幣 216,798.25元。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石油化工合理地調整了具體的損失計算依據和標準(大部分采納申聯船務的計算標準,如油料淡水消耗率、油價、工資伙食辦公標準等),最后計算出損失具體為人民幣407,184.32元。而申聯船務堅持原來的觀點。石油化工雖提供了相關的運輸合同,證明未能履行運輸合同的違約損失,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裝載計劃和實際賠付的證據,其就整個航次的損失(包括違約金)要求申聯船務賠償,缺乏事實依據支持。但鑒于申聯船務已確認石油化工因扣船而致的損失為人民幣216,798.25元,本院予以認定。關于扣船期間的船期損失以前一個航次結束時起至準備下一個航次前止的期間的租金作為計算損失的依據較為合理,即從2000年3月22日2300時船舶開往大連港待貨時起到該輪于2000年4月18日0600時離開大連港往天津港錨地待貨時止,石油化工因船舶被扣押實際損失了租期26天7小時。

第七組證據:1、2000年8月30日申聯船務至石油化工安排艙容檢測的函,2、國家船舶艙容積計量站收費通知單,3、艙容檢定服務費發票,4、石油化工在2000年9月28日制作結算清單來源,證明涉案艙容檢測的.費用是人民幣33,000元,石油化工除已經替申聯船務支付了艙容檢測費用之外,艙容檢測耗時,使石油化工5天無法正常使用船舶,產生損失。

申聯船務確認證據1、2和3的真實性,證明申聯船務同意利用避臺期間進行艙容檢測,不影響租期,“艙檢費”控制在人民幣35,000元內的事實。對證據4結算清單,申聯船務認為是石油化工的單方主張,該要求已超出實際費用人民幣33,000元之外,不予確認。

申聯船務對涉案艙容檢測費用為人民幣33,000元的事實并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于石油化工在涉案艙容檢測中產生的租期損失,由于申聯船務在委托石油化工辦理艙容檢測事宜時表明了兩層意思:一、艙容檢測費用控制在人民幣35,000元內;二、利用避臺的機會進行艙容檢測。且事實上,2000年8月 27日至9月5日間,正值“派比安”臺風侵襲上海,申聯船務的委托行為符合客觀實際,并無證據證明給石油化工的船舶使用造成額外損失,石油化工關于因涉案艙容檢測導致租期損失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認定。

第八組證據:1、涉案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相關記載,2、航海日志,3、石油化工致申聯船務的函,證明因船齡問題該輪經常被港監部門檢查,致使石油化工無法正常使用船舶

申聯船務質證認為,證據1中關于2001年2月21日和4月30日安檢通知書所記載整改事項,是屬于光租方維修責任范圍,與船齡無關,對石油化工所要證明的內容不確認。證據2航海日志2001年2月21日、3月3日、4月12日記載老齡船檢查記錄,反映的是有關部門正常檢查,該檢查不能證明石油化工無法正常使用船舶的理由成立。對該證據,不予確認。證據3石油化工的函,是單方主張,其內容不確認。

對該組證據的證據形式的真實性,申聯船務未置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上述證據記載,涉案船舶在所到港口曾多次被當地港務或海事部門登輪檢查船舶安全問題,其中曾涉及老齡船問題。2001年4月30日,上海海事局向“申聯油1號”輪下發《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要求整改數十項內容,包括“船舶建造日期有疑問”:“國籍證書過期”:“最低安全配員證書過期”等等。

第九組證據:1、2001年5月15日石油化工要求申聯船務接船的函,2、上海鑫多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加油發票及憑證和加水發票,3、船員工資單,證明2001年5月15日因船齡問題致使船舶停航不能營運,其后至10月間,“申聯油1號”發生的船舶維持費用。

申聯船務質證認為,證據1石油化工致申聯船務的函,是石油化工違反光租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光租合同的違約行為,對其內容不予確認。對證據2和3,光租合同未解除,仍有效,擅自停航發生費用應由光租人石油化工承擔,且石油化工提出的費用憑證或是單方制作或缺乏合理計算依據,對有關費用數額不予確認。

申聯船務對該組證據的形式未置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石油化工主張實際支出維持費用為人民幣560,625元,并提交了各種財務單據予以證實。從證據角度,石油化工提交的證據完備,每一筆費用均有據可依。且在客觀事實方面,石油化工所花費的維持費用均在合理范圍內。如,在船員配備上,停航之初船員配備不可能減少,隨著石油化工提起訴訟,船舶狀態基本處于穩定,但隨后船員的配備逐步減少直到最低限度。因此,對石油化工實際支出船舶維持費用人民幣 560,625元的事實,應予認定。

石油化工于2003年3月24日提交了南京長江油運公司致上海浩英律師事務所的函,其上載明:根據我司實務操作,1999年載重噸為5000噸(1981年在日本建造)的二手油輪,光租市場租金為人民幣8,00010,000元/天;建造時間為1968年的同類型船,光租市場租金為人民幣 3,5004,500元/天。

申聯船務認為,上述證據為案外人的一家之言,不予認可。由于該函為原件,本院對其形式真實性予以確認。

申聯船務提交了其在原審中的證據、原判上訴審證據,并在重審中提交了新的證據作為本訴抗辯與反訴證據:1、“申聯油1號”輪光船租賃合同的補充協議,以證明修船費由原告承擔,2、船舶國籍證書,以證明船舶建造日期,3、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以證明原告未按通知內容進行整改,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承擔, 4、2001年8月6日,被告給上海海事局的函,要求海事局明確船舶停航原因,5、上海海事法院(2000)滬海法商初字第311號民事判決書,以證明 “申聯油1號”輪的建造日期為1981年,6、適航證書,檢驗時間為2000年5月15日,以證明船舶適航,對原告的營運沒有影響,7、違約金計算表,表明違約金的數額(僅作為反訴證據),8、光船租賃合同,以證明租金和違約金產生的依據(僅作為反訴證據),9、關于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中對船齡有疑問的解釋的說明,以證明船齡問題并不影響開航,10、“申聯油1號”輪2001年5月1日停航后維持費的計算表,表明申聯船務計算的維持費金額,11、申聯船務對石油化工租用“申聯油1號”輪經營期間運費收入的估算表,表明申聯船務計算的原告運費收入金額,12、“申聯油1號”輪的租金收入清單、進帳單、發票及借入款明細清單,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往來帳目情況,13、關于2000年3月至4月間扣船損失的計算依據及附件,以證明申聯船務計算的扣船損失的合理性。

在原判的上訴審中,申聯船務又提交了:1、鋼船登記證書,2、買賣船舶申請書,3、船名核準表,4、船舶檢驗證書,5、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證明涉案船舶系1981年建造。

在重審中,申聯船務又提供了如下證據:1、“申聯油1號”輪拍賣公告,證明寧波海事法院在報紙上刊登拍賣船舶公告,確認涉案船舶的建造日期為1981 年,2、石油化工拖欠租金明細表,證明在租期1999年7月13日至2001年11月30日石油化工應付租金人民幣6,442,500元,扣除已付租金人民幣2,557,500元、修船款人民幣1,420,000元、借款人民幣245,000元,其尚欠租金人民幣2,200,000元。涉案船舶修理帳單,證明石油化工應當根據“還船時恢復適航狀態”的合同要求和國家法定檢驗的項目,承擔修理費用,3、修船工程詢價單和修理價預報單,證明涉案船舶將要發生的修理費用為人民幣1,450,473元,其中修理項目不包括擴大和隱蔽的項目。

石油化工對申聯船務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因為先有補充協議,后有備忘錄,故備忘錄內容已經推翻了補充協議的內容;對證據2的形式沒有異議,但不能證明船舶的實際建造日期;對證據3的形式沒有異議,但對申聯船務所主張的事實不具有證明力,船齡問題無法整改;對證據 4、5、6的形式沒有異議,船齡應根據鑒定結論,故對申聯船務所主張的事實不具有證明力;證據7系申聯船務單方制作的材料,不具有證明力;對證據8的形式沒有異議,但認為應該撤銷;證據9系申聯船務單方制作的材料,不具有證明效力,不能代表海事監督部門的意見;對證據10、11認為不能作為證據,這些材料僅表明被告申聯船務的觀點,其本身需要相應證據予以佐證;對證據12的形式沒有異議,但對借入款的金額有異議,認為應是人民幣253,281.69元;對證據13的形式沒有異議,但對申聯船務計算扣船損失的方法不予認可。

對申聯船務在原判上訴審中提交的證據1,石油化工認為系偽造的,不予確認。對證據2、3、4和5,確認其證據形式的真實性,但對申聯船務所證明的目的和內容予以否定。

對申聯船務在重審中提交的證據,石油化工認為,對證據1 “申聯油1號”輪拍賣公告形式要件無異議,但是對其所要證明的該輪建造日期為1981年的觀點不予認可。證據2租金明細表,實收租金人民幣 2,577,500元有誤,應為人民幣2,647,500元。石油公司在租期內未正常支付租金的情況確實存在,但都是有理由的:(1)2000年4月至6 月的租金未正常如期支付,是由于“申聯油1號”因申聯船務的原因被海事法院扣押1個月,造成石油化工無法正常使用船舶并產生損失。4月份的租金,石油化工因申聯船務原因無法使用船舶,根本無需支付,5、6月份的租金是作為石油公司因此而遭受損失的賠償。申聯船務事后明確表示作為抵押。(2)2000年9月的租金,是由于進行艙容檢測,導致石油化工無法正常使用船舶并產生費用,才對租金進行了扣留,這也是申聯公司默認的。(3)2001年1月至4月的租金,在這期間,因船舶船齡的問題,申聯油1號被各地港監部門多次查處,致使石油公司無法使用船舶,損失很大,申聯船務亦不予解決,石油化工這才留下部分租金。所以,這部分租金的未正常支付,實質上是申聯公司的船齡不實問題所引起,也不應支付。(4)2001年5月以后的租金,“申聯油1號”被查出船齡不實后,于2001年4月底就被勒令停航,石油化工根本不能再使用船舶。關于證據3、4和5有關“申聯油1號”還船時的修理工程單及相關報價等,申聯油1號“事實上根本就是一條廢鋼船,光船出租這樣一條廢鋼船的合同不合法。退一步講,即使認為該合同有瑕疵,在2001年4月30日由上海港監在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上對船舶建造日期做出質疑批注后,”申聯油1號“事實上也已經無法營運。申聯船務拒絕接船,后該輪被依法拍賣,自然就不存在還船時的修理問題。

關于申聯船務在原審中提供的證據,本院認為,石油化工對申聯船務提供的證據1、2、4、5、6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應予確認,但認為關于船齡的記載內容均與最新的船檢報告關于船齡的結論相悖,應以船檢報告為準,故對申聯船務所主張的事實不具有證明力;證據3與本院在上海海事局調取的材料是同一份證據,其真實性應予確認;證據7、8是原件,其真實性應予確認;證據9系被告單方制作的材料,不具有代表海事監督部門意見的證明力;證據10、11是申聯船務單方面估算的材料,無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不予認定;石油化工對證據12的形式沒有異議,對其真實性應予確認,但借入款明細清單所載內容并無相應證據予以佐證,其數額不予確認;石油化工對證據13的形式沒有異議,其真實性應予確認。

對于申聯船務在原判上訴審中提交的證據,由于鋼船登記證書為復印件,石油化工也對其真實性予以否認,故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確認。對其他證據,鑒于石油化工的質證意見,其證據形式的真實性應予確認。

對于申聯船務在重審中提交的證據,石油化工對證據的形式未置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但就證據所證明的內容,本院認為,寧波海事法院的拍賣公告不能作為認定涉案船舶船齡的唯一依據,其證據效力低于船檢機構的鑒定報告,不能推翻船檢認定船齡的報告。關于石油化工已付租金,以及因船舶被扣導致的租期損失,前文已有認定。

根據石油化工的申請,本院原審向上海海事局調取了“申聯油1號”輪的安全檢查通知書;石油化工和申聯船務對安全檢查通知書沒有異議,依法有效,可以作為定案證據。

在重審庭審中,經法庭要求,石油化工提供了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船合同,申聯船務提供了金額為人民幣6,100,000元的涉案船舶買賣合同。對石油化工的證據,申聯船務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申聯船務的證據,石油化工予以確認,本院予以認定。

經對證據審查,并結合庭審內容,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1、1999年6月10日,石油化工作為承租人,申聯船務作為出租人,就租賃“申聯油1號”輪訂立《光船租賃合同》。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至 2002年6月30日止,石油化工光船租賃申聯船務所屬“申聯油1號”輪,租金為每月人民幣225,000元,每月初的五個銀行工作日支付;遲延支付租金,每日按應付租金的萬分之四計付違約金;起租前為滿足租賃要求進行船舶修理的費用,由申聯船務承擔,申聯船務確認后由石油化工墊支,分兩年從租金中逐月平均扣還,扣完為止;申聯船務未按合同約定保證船舶適航和適用于合同約定的用途,石油化工有權解除合同;石油化工如未能按約定支付租金或者未能在約定航區內的安全港口和航道從事約定的海上運輸,申聯船務有權解除合同;對約定解除外的任何提出解約的一方,應給予對方三個月租金的補償。還船時船舶應當適航適貨;合同還對其他有關事項作了約定。合同簽訂當時被告提供的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簿等船舶資料顯示,“申聯油1號”輪的建造完工日期是1981年。

2、1999年5月9日至7月9日,“申聯油1號”輪進行租賃前的修理,產生總修理費用為人民幣1,420,000元。就上述修理費承擔問題,石油化工與申聯船務之間曾經簽署過《補充協議》和《備忘錄》,《補充協議》將修理費的承擔“變更”為石油化工承擔,相應“降低”原先的租金標準(每年人民幣 2,700,000 元“降”至第1、2年每年人民幣2,040,000元,第3年為人民幣2,600,000元,開始兩個月租金人民幣各200,000元,合計降租人民幣 1,420,000元),月租金為人民幣170,000元,該份協議簽署日期為“1999年11月”,未標明具體日期?!秱渫洝分屑s定修理費的承擔和處理方式仍按照原光租合同執行,月租金為人民幣225,000元,修船費由申聯船務承擔,《備忘錄》的簽署時間是1999年11月19日。2000年4月 21日,石油化工致申聯船務的《關于暫扣申聯油1號期間損失清單》中表述為“3月份已付全部租金,應扣還10天,225,000÷30×10= 75,000元”。月租金為人民幣225,000元。2000年9月22日,申聯船務致石油化工的關于扣船實際損失清單中的第四項陳述為:“扣三月份已付租金:3.5×7,500=26,250元?!比兆饨馂槿嗣駧?,500元,月租金為人民幣225,000元。2000年9月28日,石油化工致申聯船務的關于艙容檢測的《結算清單》中表述為“共計用時伍天(耗時租期費用人民幣37,500元)”,顯然,日租金為人民幣7,500元,月租金為人民幣 225,000元。事實上,申聯船務在反訴請求中也是按照月租金為人民幣225,000元計算租金損失的。石油化工和申聯船務實際履行了《光船租賃合同》和《備忘錄》約定的內容,即“申聯油1號”輪月租金為人民幣225,000元,修船款由申聯船務承擔。

3、1999年7月初,石油化工為“申聯油1號”輪上的原船員(租賃前申聯船務所委派)發放申聯船務所欠工資等費用,計人民幣246,781.69元。1999年7月中旬,石油化工接船后,雙方開始履行《光船租賃合同》。

4、根據涉案航海日志, 2000年3月26日0055時涉案船舶抵達大連港錨地待貨。因申聯船務于租賃前與他人的經濟糾紛,同年3月28日1200時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申聯油 1號”輪實施扣押,命令該輪空載開回上海等候處理。4月18日0600時, “申聯油1號” 被解除扣押,并重新空放回到大連港錨地。因原大連港的貨物在“申聯油1號”被扣押時改由其他船舶出運,“申聯油1號”在大連已經無貨可裝,故駛往天津。該輪于2000年4月21日1422時抵達天津港錨地待貨。在上述期間,因申聯船務單方原因致使石油化工未能實際使用“申聯油1號”輪。因申聯船務單方原因導致船舶被扣押引起的石油化工的損失除租期損失為26天7小時外,還包括船舶日常維持費用等損失人民幣216,798.25元。

5、2000年8月28日至9月2日,“申聯油1號” 利用“避臺”時機進行艙容檢測工作,耗時5天,石油化工為申聯船務墊付人民幣33,000元艙容檢測費用。石油化工認為艙容檢測導致其損失,與申聯船務發生矛盾,遲付2000年9月份的租金。

6、“申聯油1號”在營運過程中,在所到港口多次被當地港務或海事部門登輪檢查船舶安全問題,曾涉及老齡船問題。2001年4月30日,上海海事局再次登輪查勘船齡并向“申聯油1號”輪下發《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要求整改包括“船舶建造日期有疑問;國籍證書過期;最低安全配員證書過期”等數十項項目。

7、2001年5月15日,石油化工致函申聯船務,要求解除合同,并在5月20日前到上海港瀏河錨地接船。

8、自1999年7月至2001年3月,除因申聯船務單方原因(租賃前被告所欠債務)致使船舶被扣押所遭受的損失和測量艙容爭議于2000年4、5、 6月和9月份未正常支付租金外,石油化工一直向申聯船務依約支付租金,并按“備忘”的規定逐月扣減租賃前發生的船舶修理費以及船員工資等借款,共計支付人民幣2,577,500元。

9、石油化工于2001年7月在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光船租賃合同》,要求申聯船務返還租金等款項人民幣2,746,611.70元。

10、在原審審理期間,為確定“申聯油1號”的實際建造時間,經石油化工的申請,本院委托中國船級社總部對“申聯油1號”的建造時間進行檢驗、調查。由石油化工墊付船齡鑒定費用人民幣16,150元。2001年11月9日,中國船級社作出《“申聯油1”輪船齡調查報告》,該報告陳述了中國船級社進行的查證、查核過程,證實該輪的實際建造日期為1968年。

審理過程中,考慮到石油化工畢竟實際使用了“申聯油1號”及本應由申聯船務雇傭的船員工作20個月,本著公平的原則,石油化工表示:在無義務的情況下,在提出返還已經向申聯船務支付或者替申聯船務墊付的人民幣5,359,515.01元的基礎上,根據估算,自愿按照每月人民幣130,645.16元標準給予申聯船務補償計人民幣2,612,903.20元。

11、自2001年5月(船舶被責令停航)至11月間,石油化工為“申聯油1號”輪實際花費各項維持費用計人民幣560,625元。

12、2002年6月26日,因被告與海通船舶修理有限公司之糾紛,“申聯油1號”被寧波海事法院根據(2002)甬海執字第246號民事裁定扣壓。后該船被寧波海事法院依法拍賣。

就1968年建造的和1981年建造的同噸位和同船型的船舶在1999年至2001年的租金市場差異情況,本院陸續走訪和調查了從事油運業務的航運企業:南京長江油運公司、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輪公司、上海交運海運發展有限公司、長江油輪公司等,并調取了本案原審上訴審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調查的材料。多數調查結論認為:31年船齡較之于18年船齡的船舶對光船租賃人而言有著重要影響,在船舶營運成本,諸如航速、油耗,修理費用,以及船舶安全系數、有關規章制度等方面均不一樣;對出租人而言,前者船舶成本低,折舊率低,理論上光租租金低,而后者則船舶成本高,折舊率高,租金也應當高。市場需求對租金也有重要影響,在1999年間1981年建造載重噸為5000噸的二手油輪,光租市場租金在每天人民幣7,000至10,000元之間;建造時間為 1968年的同類型船,光租市場租金為每天人民幣3,000至5,500元之間。如果1968年建造的船舶經過大修的,折舊率增高,則租金應當增加。少數調查結論認為,光船租賃的租金主要受市場的影響,船齡對租金幾乎沒有影響。

根據交通部1993年7月1日施行的《老舊船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超齡海船中包括15年以上的油船。第七條規定:企業不得從國外購置超齡船舶參加營運。船舶檢驗部門不得為從國外購置的超齡船舶檢驗發證,港務監督部門也不得為從國外購置的超齡船舶登記注冊。

根據交通部2001年2月16日實施的《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三類老舊海船中包括船齡在15年以上的油船。第六條規定:國家對老舊運輸船舶實行技術監督管理制度,對已達到強制報廢船齡的運輸船舶實施強制報廢制度。該規定附錄《海船船齡標準》載明三類船舶31年以上屬于強制報廢船齡。

本院認為,根據交通部1993年7月1日施行的《老舊船管理規定》企業不得從國外購置超齡船舶參加營運,涉案船舶理應不從事營運。但由于申聯船務不是直接從國外購得涉案船舶,無證據證實其存在違法的故意,且鑒于涉案船舶確實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并實際從事了營運,從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確定交易的穩定性,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締約行為的有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對于可撤銷民事行為均有規定,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的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逗贤ā芬幎ǎ壕哂谐蜂N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石油化工認為其自2001年5月才隱約得知涉案船舶的船齡與船舶國籍證書所載不符,石油化工依法享有的撤銷權并未消滅。合議庭一致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涉案光船租賃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以前,且當時我國《民法通則》就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等民事行為有明確規定,據此,本案糾紛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關于重大誤解的法律構成,誤解必須是表意人的不知或者誤認系自己的原因所致,最終導致表意行為與效果不一致。雖然石油化工對于船齡存在認識上的誤解是客觀事實,但其表意行為并無錯誤,對船齡的不知或者誤認系因申聯船務提供的證書有誤導致的,顯然,這不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被告申聯船務作為提供標的物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的履行合同內容。本案中,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申聯船務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故意,但事實上其提供了一條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船舶,并確實導致了原告石油化工的損失,申聯船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光船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申聯船務如提供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船舶應當如何承擔違約責任,故申聯船務對于石油化工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石油化工以重大誤解請求認定涉案合同無效或者撤銷涉案合同,缺乏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退一步講,假設原告的行為符合法律上的重大誤解構成要件。據此,涉案光船租賃合同可以由當事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因重大誤解的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由于石油化工于1999年7月份已經接船,對履約內容,即涉案船舶的船齡就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重大誤解行為已經成立,但直至2001年5月 15日提出解除合同之前,其并未行使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利,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一年的除斥期間已過,導致喪失了上述權利,故對其于訴訟時才主張變更或撤銷涉案合同權利的請求不予支持。石油化工和申聯船務均應按照光船租賃合同的約定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關于涉案合同是否可解除問題。本院認為,由于“申聯油1號”輪于2001年4月30日起已經被限制航行,并被法院依法拍賣,原、被告之間的光船租賃合同客觀上已無法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申聯船務反訴請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訴請可以支持。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根據本案所涉光船租賃合同規定,任何提出解約的一方,應給予對方三個月租金的補償。在本案中,石油化工也曾提出退還船舶并解除合同約束的要求,其和申聯船務提出的理由是相同的,即由于涉案船舶客觀上已經不能從事營運,合同目的已經不能實現。由于雙方當事人就解約違約金均無訴請,故本院不作處理。

關于合同履行和責任承擔問題。首先,關于合同的實際履行期間,自1999年7月13日“申聯油1號”輪正式交付使用至2001年4月30日被上海海事局限制營運,石油化工實際占有涉案船舶21個月零18天,其中扣除于2000年4月份客觀上不能使用船舶的26天7小時,其實際使用船舶20個月21天 17小時。但是根據交通部2001年2月16日實施的《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之規定,涉案船舶已屬于應當被強制報廢的船舶,故從2001年2月16日起涉案船舶不應再從事營運,被告申聯船務不應該再收取租金。申聯船務可收取租金的租期為18個月7天17小時。對此后船舶被石油化工實際使用,石油化工自愿按照標準每月標準人民幣130,645.16元予以補償,不違背法律規定,可以支持。其補償的天數為2個月14天,申聯船務可以收取補償費人民幣 322,238.06元。

其次,關于月租金標準,雖然涉案船舶在起租前經過修理,但屬于維持船舶能夠正常營運的修理,且1968年建造的油船在1999年出租時實際已經有31 年的船齡,顯然不存在船舶折舊率增高租金應當增加的問題。參照1968年建造的同類型船的光租市場租金在每天人民幣3,000至5,500元之間的標準,本院以較高的標準,即每月人民幣5,500元計算申聯船務的租金收入,申聯船務應收租金為人民幣3,012,395.83元。石油化工應當承擔租金人民幣 3,012,395.83元和補償金人民幣322,238.06元的義務。

原、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間,又衍生了其他相關的法律關系。其中石油化工接受申聯船務委托,為維修“申聯油1號”輪墊付了修船款人民幣1,420,000 元、代為艙容檢測墊付人民幣33,000元、申聯船務為發放原“申聯油1號”輪船員的工資向石油化工的借款人民幣246,781.69元、石油化工為保障船舶安全而支付的維持費人民幣560,625元,申聯船務應予歸還。因申聯船務原因船舶被扣導致石油化工損失人民幣216,798.25元,申聯船務應予賠償。上述各項被告應付款項共計人民幣2,477,204.94元,原告石油化工有權主張,被告申聯船務應當依約向石油化工償還。

結合石油化工應付款項人民幣3,334,633.89元、已付款項人民幣2,577,500元,石油化工仍應向申聯船務支付人民幣 757,133.89元。而申聯船務應償還給石油化工的款項為人民幣2,477,204.94元,兩相折抵,申聯船務還應向石油化工支付人民幣 1,720,071.05元,并應承擔上述款項的利息。石油化工請求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企業活期存款利率從原審起訴之日,即從2001年7月9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該請求合理,可以支持。由于涉案船齡確實不真實,石油化工訴請的船齡鑒定費用應列入其它訴訟費用,由申聯船務全額負擔。

申聯船務提供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船舶,顯然違約在先。對于2000年4月、5月和6月份的租金,申聯船務也同意石油化工作為抵押以處理相關糾紛。申聯船務沒提交證據證實2000年9月份前石油化工拖欠租金額為人民幣510,000元構成的事實,且石油化工對拖欠的指稱也不予確認。而2001年2月份以后由于船舶實際上不應再從事營運,更不應收取租金,不存在產生違約金的問題。并且雙方當事人還約定以修船款每月沖抵租金,再者,按照實際船齡應支付租金與實際已支付租金多出來的差額,石油化工顯然不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實,因此,對于申聯船務關于石油化工應承擔違約金的反訴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申聯船務要求石油化工承擔恢復“申聯油1號”輪原狀人民幣1,420,000元修理費反訴請求,由于修船目的是為了使船舶能夠繼續營運,而本案中 “申聯油1號”為1968年建造,船舶超齡,國籍證書過期,最低安全配員證書過期,實際已經不可能營運。對強制報廢的船舶進行修理只能擴大損失,且事實上涉案船舶已被依法拍賣,修理船舶已經不可能,申聯船務的上述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上海申聯船務有限公司應向原告(反訴被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運輸分公司支付修船款、為發放被告船員工資等費用的借款、艙容檢測費、原告代墊船舶維持費用及扣船損失計人民幣2,477,204.94元。

二、原告(反訴被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運輸分公司應向被告(反訴原告)上海申聯船務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船舶使用補償費人民幣757,133.89元。

以上應支付的款項兩相折抵,被告上海申聯船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運輸分公司支付人民幣1,720,071.05元,并應承擔上述款項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企業活期存款利率從2001年7月9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逾期履行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解除原告(反訴被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運輸分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上海申聯船務有限公司就“申聯油1號”輪訂立的光船租賃合同;

四、對原告(反訴被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運輸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五、對被告(反訴原告)上海申聯船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662.31元,已由原告預繳,原告應負擔人民幣1,266.29元,被告應負擔人民幣22,396.02元。本案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8,807.40元,已由被告預繳,原告應負擔人民幣12,581.34元,被告應負擔人民幣16,226.06元。本案其它訴訟費人民幣16,150元(船齡鑒定費),已由原告預繳,應由被告負擔。經折抵,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逕付人民幣9,841.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原、被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沈軍

代理審判員儲興厚

代理審判員汪洋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孫海

借款糾紛起訴狀范本


摘要: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根據訴訟的性質和目的不同,起訴狀可以分為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和刑事自訴狀三類。

借款糾紛起訴狀范本一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區路號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區路號室。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幣元。

2、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因生產經營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元,并約定月息為 %。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義務,但現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欠款,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 致

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借款糾紛起訴狀范本二

原告王,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玉環縣村。聯系電話:

被告玉環縣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環縣珠港鎮坎門東風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陳,經理。聯系電話:

訴 訟 請 求

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利息暫算至2014年2月12日止)。

事 實 與 理 由

2011年11月12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約定借款月利率為1%,分兩期歸還,第一期于2012年11月底還款50000元,第二期于2013年6月底還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拖不還,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作出調判。

證 據 和 證 據 來 源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條復印件一份。

此致

玉環縣人民法院

借貸糾紛起訴狀范本


原告: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職業: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經理。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元(利息暫算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________元,約定借款月利率為1%,分兩期歸還,第一期于_______年___月底還款________元,第二期于_______年___月底還款________元。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拖不還,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作出調判。

證據和證據來源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條復印件一份。

此致

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避免借貸糾紛應注意哪些事項?


從事法律工作的果培律師提醒說,私人之間借貸增多,借貸糾紛也隨之增多。為了避免和減少或杜絕民間借貸糾紛,因此借款人在借貸時要依法辦事留有證據。

一、要知底。摸清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不能輕易將錢借出,否則打贏了官司也很難要回欠款。二、要保留證據。民間借貸大部分發生在親朋戚友之間,多數只有口頭協議,沒留書面證據,一旦產生糾紛拿不出證據,債務人再不認賬,債權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三、要有擔保人。有保證人的借貸到期后,如果債務人無償還能力或逃跑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找個擔保人,不僅多了一份證據,還增加了還款保險。四、要注意訴訟時效。民間借貸中,不少人根本不知道訴訟時效,讓那些心術不正的人鉆了法律的空子。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五、時間內容要約清。首先,借貸起止時間要寫清,避免因時間不清到時計息受損。再是借款數額要用大寫寫準,防止別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寫的數額上做手腳。其次是借款利息約定明確,如果約定不明而產生糾紛起訴的,只能比照銀行同期利率計算,但約定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六、要依法保護自己合法利益。一旦沖動,會造成傷人或毀物,不僅欠款要不回來,還要負經濟賠償責任,觸犯刑律的還要負刑事責任。依法辦事才能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他相關合同范本推薦參考:涉他合同與債的相對性關系國債券代保管憑證質押糾紛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可變更

民間借貸糾紛民事起訴狀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年_____月出生;

住址:

聯系電話: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年_____月出生;

住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_____元;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_____元;

3、原告為實現債權而委托律師的委托費用_____由被告承擔;

4、本案所產生的一切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系同村村民。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因需資金周轉,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幫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積蓄______萬元和向他人借的______萬元共______萬元整一起借給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借現金______萬元,借期___個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給了原告___個月的利息。

截止同年___月份,被告分三次償還了原告借款本金______萬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償還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現在還躲避原告。

原告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償還借款的行為不僅違背誠信、構成違約,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至貴院,誠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國債券代保管憑證質押糾紛


下面是借款合同的一篇案例:

原告金華市商業銀行以盛生洪、章慧為被告、以浙江銀湖房地產有限公司和方正證券為第三人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訴稱:1998年5月由被告盛生洪、章慧合伙經營的金華因達制藥廠以其從浙江銀湖房地產公司轉讓所有的九六(三)3000萬元國庫券代保管憑證(號碼為X19086914#)作為質押向原告下屬江南支行貸款550萬元人民幣,借款到期后金華因達制藥廠未按約還款。原告遂訴至法院,后經公安機關偵查查明,浙江銀湖房地產公司并未向浙江證券公司(現更名為方正證券)認購過九六(三)國庫券3000萬元,但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業務部于1996年4月26日開具給浙江銀湖房地產有限公司九六(三)國庫券3000萬元國債代保管憑證一份(號碼為X19086914#),且該憑證經司法鑒定機構證實為真實有效。原告認為,上述用于質押的X19086914#債代保管憑證是方正證券下屬深圳業務部開具的,因方正證券對外隨意開具金融憑證的違法行為,已造成原告重大經濟損失,故要求判令方正證券對上述550萬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爭議焦點

金華市商業銀行認為,方正證券對外隨意開具金融憑證,對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方正證券代理人認為,國家主管部門財政部的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國債券代保管憑證“不能進行轉讓、抵押”,國債券代保管憑證只是國債券這一債權憑證的憑證,其性質不是債權憑證,不能成為合法有效的質押標的,本案用于質押的國債券代保管憑證實際并沒有交付,質押依法不成立、不生效。

三、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國債券代保管憑證以浙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證券業務部開出的,蓋有業務章、內容完整的國債券代保管憑證設立質押擔保,對外能產生法律效力,方正證券應向質權人兌付國債券代保管憑證所記載的款項,因此,一審判決第三人方正證券在3000萬元的范圍內對550萬元借款及利息2613253.50元不足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方正證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金華市商業銀行在方正證券一次性支付人民幣235萬元后,不再就涉案的X19086914#國債券代保管憑證向方正證券主張權利。

四、評析

在這個案子中,銀行采納國債代保管憑證作為發放貸款的質押物,為了保證貸款的安全,專門向開出憑證的國債服務部方正證券進行了調查,國債服務部方正證券也出具了證明,證實了該憑證的真實性,并同意不予辦理掛失等手續,以免銀行的質押權落空;同時,持有憑證的所有權人也專門出具了質押書,同意將該憑證作為質押物。一切手續都齊備,但最后實現質押權的時候,還是遭到國債服務部方正證券的拒絕,其理由是國債代保管憑證不能作為質押物,質押合同是無效的,因此可以不用向銀行兌付該憑證。這種說法到底有沒有道理呢?

國債代保管憑證是我國近幾年出現的一種債權憑證。國債實行統一交易,國債實物一般需要統一托管,因此買賣國債的當事人手里通常不會持有這些證券。買賣國債一般只是帳目上的變化,為了表明當事人確實有這么一筆國債,保管國債的機構會向他開出一張代保管憑證,以此證明這些國債所有權的歸屬。這些憑證就成為證明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的憑證,債權債務的標的也就是國債。

那么,國債代保管憑證能不能作為質押的質物呢?國家財政部在財國債字(1995)4號《關于統一使用財政部監制的〈國債代保管憑證〉 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國債代保管憑證只作為各年度未到期實物國債券的代保管證明,不具有其他用途,不得在國債二級市場的流通業務中作為實物券交收憑證使用,不能進行轉賣、 抵押和做回購業務。這里所說的抵押實際上就是指質押,在《擔保法》頒布之前,對于各種擔保形態的稱謂不太規范和統一。所以,國債代保管憑證是法規明確規定不能作為質押的物品。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它來貸款也就會存在問題。

同時,按照《擔保法》有關權利質押的規定,可以質押的只能是權利憑證,國債券本身是權利憑證(是國家為籌集財政資金出具的債權證書),而國債券代保管憑證只是國債券這一債權憑證的憑證而已、其性質不是債權證書。因此,國債券代保管憑證不能成為合法有效的質押標的。

如上所述,本案中的質押合同是不是就不能成立呢,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出質人、質權人簽訂的權利質物清單中,填寫的質物名稱就是“國庫券”、而不是“國債券代保管憑證”。這說明,本案中的質物是所謂的金華因達制藥廠以其從浙江銀湖房地產公司轉讓所有的九六(三)3000萬元國庫券,而不是“國債券代保管憑證”。因此,本案權利質押中的質物是法律規定的可以用來質押的權利憑證。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動產質押合同與權利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是不相同的。動產質押合同是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權利質押合同是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另一個根本的區別是質物并不實際移轉。正如上文中提到的,我國國債券發行所實行的實物券代保管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中該批國債券雖未實際交由質權人占有,但其代保管憑證已實際交付給質權人,這一行為表明,雙方的質押擔保合同符合擔保法規定的生效條件。

若質押擔保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質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一審法院的判決是由方正證券在3000萬元的范圍內對550萬元借款及利息2613253.50元不足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協議,方正證券僅承擔了貸款總金額的一半。方正證券作為開具國債券代保管憑證的機構,他應該承擔多少責任呢?

通常情況下,國債券代保管憑證是國債經營機構開具給投資者的實物國債券的代保管憑據,是國債經營機構開具給投資者的、都是記名的。因此,作為開具國債券代保管憑證的國債經營機構所承擔的責任,就是給國債券代保管憑證所記名的投資者到期兌付實物國債券。也就是說,對于國債券代保管憑證記名的投資者之外的第三人,國債經營機構是不須承擔責任的,國債經營機構對第三人完全有權拒絕兌付。記名憑證這一特定化憑證決定了權利義務主體的特定化、權利義務履行的特定化,義務人只針對特定權利人履行。通常所說的“憑證即付”是針對不記名憑證來說的,對記名憑證來說時不存在的,記名憑證是不可能對任何人都憑證即付的。因而,國債經營機構并不負有對國債券代保管憑證上記名的投資者之外的第三人兌付國債券的責任,不管第三人是轉讓、質押、以何種方式取得。就本案而言,上訴人作為國債經營機構,對所開出的國債券代保管憑證,對憑證上記名的投資者之外的第三人同樣不負有兌付國債券的責任。

但是本案中,國債券代保管憑證已經在質押合同中作為質物的象征交付了,金華市商業銀行作為記名憑證的第三方擁有了國債券代保管憑證,因為質押合同合法,所以,金華市商業銀行是國債券代保管憑證的合法擁有者,擁有的依據是質押權利。按照法律規定,權利質權是一種支配權,因此就存在有第三人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的問題,此第三人即“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在本案中是以出質中的國庫券代保管憑證所代表的國庫券的保管方——方正證券,因此其負有法定的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的義務,如不協助履行該義務,則應負法律上損害賠償責任。

在這個案件中,一審法院認定質押合同合法有效,從保護銀行的利益出發,在主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下,要求證券公司予以償還,給予了銀行貸款多一層保護。那在二審中,為何銀行還同意與證券公司分擔責任呢?類似本案這樣的案件,實踐中還不少,雖然在該類案件中,國債服務部開出了國債代保管憑證,并且明知沒有真實的代保管關系,仍向銀行開具了證實代保管憑證真實性的書函,具有一定的欺詐性質,但是,銀行作為受害者,也是存在一定錯誤的,從程序上看銀行似乎核實了質押物,但是最后還是出現了問題。銀行之所以愿意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與其內部管理體制中的疏漏不無關系。誠然,我國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夠完善也為類似這樣的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筆者認為,再次遇到類似的案件,一定要綜合各方面的文件和資料,正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良好的金融秩序。

債務糾紛債權轉讓協議書


甲方(債權出讓人):

乙方(債權受讓人):

甲方和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截至本協議簽署日前,債務人 公司拖欠甲方 款共計 元未還(相關債權憑證附后)。

二、現甲方將以上債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1、甲方承諾并保證:

(1)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乙方承諾并保證:

(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四、違約責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等責任,違約方須向守約方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五、其他規定

1、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2、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共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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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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